①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 据此,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中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深圳,双方即可在深圳办理离婚登记。
③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④ 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中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深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离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