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据此,公安机关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一般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据此,行政处罚一旦作出,一般在会合理期间内送达当事人,此期间取决于诸多因素。
③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如未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该行政行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