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从您提供的(2021)浙0411刑初51号《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来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做出相关决定,虽未详细释明,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根据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的情况综合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如果被变更强制措施,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故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因为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未认罪认罚,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司法机关认为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此外,又因本案为共同犯罪案件,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后,还可能出现串供的社会危险。
③ 尽管如此,建议你方补充提供证据,转变论证角度,打消司法机关的前述顾虑,这样才能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④ 因未阅读本案卷宗,以上答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