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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时间:2021-03-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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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微博百万粉丝博主@跑者子牛曾发布杨振宁逝世消息,被辟谣后发布“道歉启示”,并称自罚停博至少三月。23日,有律师向记者表示,涉事博主的造谣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属于民事名誉侵权,需要赔礼道歉,并且可以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

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1.jpg

3月20日8时许,百万粉丝博主在微博发布假消息:“确认了,杨振宁先生确实已经离世。”该微博立即被数十人转发,评论区有人质疑“和家属确认的吗?”并无回复。随后,上述消息被辟谣。


20日上午,涉事博主发文表示“沟通有误会”,并承认“杨振宁先生那条消息不确定”。随后连发4条道歉微博,表示“犯了错误”。最后一条微博“道歉启示”引发引发热议,“对于误传杨先生谣言,深感不安”,“自罚停博至少三月”。


“道歉启示”引发热议,部分网友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应该追究此人的法律责任。记者发现,涉事博主此前发布的有关杨振宁逝世内容已删除。自“道歉启示”发布后,涉事博主暂未更新内容。

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4.jpg

近年来,网络造谣屡见不鲜,全国人大代表曾建议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有网友认为,平台应对造谣账号进行封号处理,确保惩治到位;也有网友认为,虽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法律处罚仍需更清晰细化;还有网友指出,许多造谣者道歉态度并不诚恳,导致造谣乱象滋生。


网友热议


A: 我觉得发布杨教授去世的微博不应该就这样轻描淡写自罚叁个月完事,同时娱乐圈营销号造谣同样应该立法严惩,搞得网上乌烟瘴气,韩国那套饭圈文化带进来后全是糟粕


B:道歉?呵呵!这也是犯罪,而且成本很低!法律应该和时代共同进步,网络也有两面,好坏全靠自觉是不行的,网络环境就像另一个现实社会,也需要法律来约束!


C:自罚三杯,然后继续造谣,被官媒点名批评也没什么,大不了先避避风头,最多就是封号嘛,换个号继续来咯。名人“大人不记小人过”,我就继续兴风作浪,就算被告了,搞个两三年,最后赔个两万而已嘛

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2.jpg

D:造谣成本好低啊,道个歉不更新就完事了,那也就是被抓到了,不过抓到了这也不痛不痒吧,没被抓到的岂不是获得了流量给别人带来伤害还不用负责??


E:恶意损害的名誉权 不处理以后真的越来越多这种人 吃了当事人的热度 绝非一次 停三个月就完事的 起码写个保证书吧 以后还有人有样学样怎么办 必须要罚!


法律延伸阅读: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保持和维护自身名誉不容侵害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每一个人都是有名誉权的,他人的名誉权是不可以被侵犯的,在受到了名誉权侵犯行为时,大多情况下都会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且常见的就是让对方赔礼道歉。那么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3.jpg

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的责任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并情节严重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按照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的规定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民事诉讼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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