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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乡党委书记被害身亡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1-03-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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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乡党委书记被害身亡】3月15日,安徽歙县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该县金川乡党委书记汪浩彬被害身亡。微信公号歙县公安消息:2021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我县金川乡发生一起重大警情,金川乡金川村潘楷发(男,38岁)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正全力侦办中。

安徽一乡党委书记被害身亡1.jpg

下午4时许,歙县公安在线通报称:2021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我县金川乡金川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金川村村民潘楷发作案后潜逃。案发后,在武警、淳安警方、山越救援队及当地干群的大力支持下,当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潘楷发被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潘楷发,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为歙县金川乡金川村水塘2组。受害人汪某某,男,1969年10月出生,歙县徽城镇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有金川乡本地的知情人告诉记者,该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是歙县金川乡党委书记汪某某,案发地点在金川乡政府所在地。该知情人称,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单身汉,春节前才刑满释放回来。


法律延伸阅读: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者看似相同,都是主观上故意的行为,实际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那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安徽一乡党委书记被害身亡2.jpg

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虽然在行为结果、犯罪主体、罪过形式方面相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主要的区别是: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虽然在行为结果、犯罪主体、罪过形式方面相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主要的区别是: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二)、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即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行为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


(三)、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而故意杀人未遂构成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以上是“安徽一乡党委书记被害身亡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刑事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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