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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募发行过程是什么?小公募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1-02-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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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则将公司债券区分为公开发行的债券及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其中市场将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称为“大公募”;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称为“小公募”;而将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称为“私募债”。

 

一、小公募发行过程是什么?

 

(一)准备及申报阶段

 

1.公司内部组建债券工作小组并确定相应的证券中介机构(券商、律所、评级、审计);

 

2.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结果向公司提出相关建议。如公司暂不符合发行条件,应向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3.待公司符合“小公募”发行条件后,董事会确定具体发行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国有独资企业发行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管理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

 

(二)发行审核阶段

 

在公司作出发行“小公募”的决议后,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由其进行预审,其中最主要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评级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

 

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提交的“小公募”的申请文件后,如认为有问题需要公司回答或补充披露的,则会向公司下发反馈意见,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反馈意见没有次数限制。在证券交易所预审通过并出具无异议函之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审批“小公募”时主要参考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预审核报告意见。

 

(三)发行及上市阶段

 

1.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行政许可后,按照核准文件的规定,可一次发行,也可分期发行。一次发行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完成发行。分期发行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司应当与主承销商组织推介、定价与配售等发行工作。其中,可以采取招标、簿记建档或簿记建档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公司债券。采取簿记建档发行的,公司、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前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制定发行方案,明确簿记场所、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和配售规则、应急处理和簿记记录等内容;

 

3.上述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发行申请,发行申请文件主要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发行核准批文等;

 

4.发行申请通过后,公司应当提交票面利率和发行结果公告并及时做好债券持有人整理等工作;

 

5.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日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市申请,上市申请文件主要有:上市申请书、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募集资金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名册、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担保文件(若有)。申请通过后,“小公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转让。

 

(四)持续跟踪阶段

 

1.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如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持续关注公司及保证人的资信等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同时,若债券到期,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兑付义务。

 

二、小公募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如房地产企业发行“小公募”,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特别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中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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