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父母去世,遗产自然由子女
继承。可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调处的一起纠纷案就给不少人“上了一课”——丈夫遭遇车祸意外去世,留下妻女三人和一笔40余万元的遗产。本以为这笔钱该留给妻女过好往后的生活,可此时却突然又冒出了5个人,他们也要求继承遗产。
丈夫只有2个女儿,那这5人又是谁呢?今天,咱们就来分析一个遗产纠纷案,看看到底谁有权利继承逝者的财产?
基本案情
为一份遗产,叔嫂法庭互诉
“我老公的房子难道不该留给我和女儿吗?”法庭上,张梅哭诉着。此时,与她对簿公堂的并非外人,而是5个相处多年的家人。
张梅是郴州市永兴县人,生有两个女儿。2015年5月,她的丈夫黄友文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留下包括房子和车子在内的40余万元遗产。
黄友文并没有立遗嘱,妻子与女儿很自然地继承了他的遗产。
然而,2017年3月,婆婆的去世给张梅带来新的变故——在处理老人后事时,由于出资不均,张梅与5个小叔子、小姑子产生了矛盾。
黄友文有六兄妹,他是老大。得知大哥留下一笔不菲的遗产,兄弟姐妹都认为老母亲的后事自然该由大嫂出最大的一笔安葬费。然而,张梅早在处理丈夫后事的时候就花了不少存款,除去房子和车,她手上的钱所剩无几。
大家认定大嫂“有钱不出”,大嫂感觉“有苦难言”。一家人争得面红耳赤。后来,五兄妹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大嫂张梅和两个侄女一起分配其中的5万元遗产。
40余万元遗产8个人争
“她把丈夫的
死亡赔偿金用于偿还房贷尾款,而丈夫留下的存款早在办理后事时花光了。”这起纠纷案中,张敏的代理律师张媛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死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而死者的兄弟姐妹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张梅和女儿未离世前,黄友文的兄弟姐妹很难分得遗产。
可是,为何永兴县人民法院会对5个亲戚的起诉予以支持呢?
张媛很快找到了其中的关键点。原来,黄友文生前留下的40余万元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财产的一半,即20余万元属黄友文所有,另一半则属于张梅所有。不过,由于黄友文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他的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即他的妻子、两个女儿和当时尚未离世的母亲四人分配。也就是说,每位继承人继承遗产5万元。
然而,因黄友文的母亲去世后,也未立遗嘱对她从大儿子处应当获得的5万元遗产份额进行分配,所以,这部分遗产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老人另外的五个孩子来分配。
“这就是没有提前立遗嘱带来的纠纷。”张媛说,最终经法院说法释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黄友文的五兄妹共分得遗产元,其余财产均由张梅和两个女儿继承。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除张媛外皆系化名)
律师说法
立遗嘱宜早不宜迟
张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需要提醒的是,该法规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至于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实,对于做丈夫和父母的人来说,若想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能够顺利被妻子、子女继承,那么,最保险的方式就是订立遗嘱,而且宜早不宜迟。如果担心“不吉利”而不早立遗嘱,一旦被继承人去世后,很有可能因遗产分配不明确导致其家庭成员为争夺遗产产生矛盾。
独生子女家庭更要立遗嘱
陈一鸣
对于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他们往往有一个误区:以为家里只有一个孩子,自己的遗产不管怎样,到最后都肯定是孩子的。其实不然。
以房产为例,如果父母去世前均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子女名下,待子女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相关单位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能会遭到拒绝,因为单位可能会要求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所以,父母大可提前订立遗嘱,将离世后的房产分配给独生子女。当然,父母也可以写上附加条件,即“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权。”
在生活中,不少人往往订立遗嘱后可能会要修改遗嘱,这时候就要注意一些情况。比如,公证遗嘱只能公证撤销。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遗嘱时,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撤销或变更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同一人订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也意味着之前订立的其他遗嘱均被视为撤销。
法官提醒
“立遗嘱”并非什么不吉利的事,如果担心某种忌讳,不立遗嘱,被继承人去世后,很有可能导致其死后财产的继承与自己的初衷不一致,甚至导致其家庭成员为争夺财产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