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宝山法院民一庭张继峰
编者按
随着人们个人财富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
继承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态势。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为了避免离世后亲人之间产生纷争,希望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解决身后事宜。
但囿于
法律知识的局限,常常存在遗嘱制作不规范、遗产范围不明确、订立多份遗嘱或超范围处分等问题。
针对继承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宝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继峰带领大家一起梳理继承纠纷中经常碰到的那些法律问题。
01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案例张某生前育有三子即甲、乙、丙,张某于2008年7月订立遗嘱,房子归甲、车子归乙。后因张某留恋故乡的山水,退休后住回了乡下老家,侄子丁对张某照顾有加。2010年5月,张某重新立遗嘱,将存款10万归侄子丁。后张某于2015年10月去世。现甲、乙、丁要求按照遗嘱分别继承房子、车子和存款。丙提出订立遗嘱丙不知情,且丁不是法定继承人,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说法
订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权利,被继承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也可以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继承开始后,一般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王某订立有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互不抵触,故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房子归甲、车子归乙、存款10万归丁。
02
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做出意思表示
案例丙又提出张某去世当天,甲、乙、丙、丁在整理张某遗物时就发现了2010年5月立的那份遗嘱,还各自拍照留证。现已经过去半年有余,丁此前未曾表示过接受10万元的遗赠,故丁不应取得10万元存款。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本案中,丁在六个月前已经知道遗嘱内容,但未在两个月内及时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丧失了接受遗赠的权利,10万元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甲、乙、丙继承。实践中,受赠人可以通过向其他继承人发函、向公证机关公证、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及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避免权利落空。
03
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怎么办?
案例乙又提出,张某在2011年1月还订立过一份遗嘱,表示将房子归乙、车子和存款归甲,而这样的遗嘱内容与2008年7月订立遗嘱——房子归甲、车子归乙,内容相悖。
法官说法
当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且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张某在2008年、2010年、2011年先后订立三份遗嘱,内容抵触且不存在公证遗嘱,此时应当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即2011年1月遗嘱为准,房子归乙、车子和存款归甲。
04
并非所有的“熟人”
都可以作为见证人
案例丙又提出,张某于2011年1月所订立的遗嘱是代书遗嘱,其中二舅是代书人,乙的妻子是见证人,见证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属无效遗嘱。
法官说法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应在遗嘱中签名。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实践中,遗嘱人往往会找“熟人”担任见证人,但熟人有可能是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从而导致遗嘱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而不被法院采信。本案即是如此,乙的妻子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故该份代书遗嘱无效。因2008年和2010年的遗嘱不存在冲突,应按照该两份遗嘱进行继承。
05
手机录像遗嘱有效吗?
案例乙见2011年1月的遗嘱未被法院采信后又提出,2011年5月张某生病住院,乙去医院探望。张某提出要再立份遗嘱,因为书写不方便,在主治医生和两名护士的见证下,由主治医生持手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像中,医生问张某有何后事安排,张某称房子、车子给乙、存款给甲。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录音录像为载体的遗嘱也越来越多,只要遗嘱人意识清醒、录音录像内容清晰可辨,且有两个以上符合形式要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录像遗嘱则有效。因录音录像遗嘱发生时间在后,且内容与2008年、2010年所立遗嘱的内容相抵触,故以该份遗嘱为准,房子、车子给乙、存款给甲。
06
书信
能作为遗嘱吗?
案例甲看到乙持有录音、录像遗嘱,立即拿出父亲在2012年1月写的一封信,信中张某称所留时间不多了,甲作为长子应守好家业,待张某百年之后其名下的房子、车子、存款均给甲,张某在信件末端签名并书写年月日。
法官说法
信件中涉及到被继承人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且有其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又无相反证据证明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可将信件视为自书遗嘱。因该信件与之前遗嘱内容相抵触且发生在后,故应以该份书信为准,甲取得全部遗产。
07
超范围处分遗产
或遗漏遗产怎么办?
案例乙看到到手的遗产又飞了,于是提出房子系父母在世时购买,属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虽在张某之前去世,但父亲张某无权将房子全部给甲。
法官说法
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张某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一半权利析出为配偶所有,剩余一半作为张某的遗产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因此甲只能继承一半的房产。属于甲、乙、丙母亲的一半份额,因其母亲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某、甲、乙、丙按份继承)。如果张某遗嘱中遗漏遗产未处理(张某继承其妻子的部分),则遗漏部分应由甲、乙、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08
口头遗嘱有效吗?
案例丙又提出张某后恢复健康,回乡后加入了驴友组织经常野外探险。2012年10月和几个驴友在山中探险突遭山洪围困,危急之中张某含泪对其余几个驴友交代后事,称房子、车子和存款均归丙。后张某获救下山。现丙从张某驴友处得知口头遗嘱,要求依据口头遗嘱依法继承。
法官说法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虽然张某口头遗嘱发生在后,但张某在危急情形解除后,并未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对当时口头遗嘱内容予以明确,致使口头遗嘱无效,故丙不能依据口头遗嘱进行继承。
09
公证遗嘱优先于普通遗嘱
即便普通遗嘱订立在公证遗嘱之后
案例丙看到大部分遗产即将旁落,最后提出父亲张某曾于2009年10月在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子、车子、存款归丙所有,要求依据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法官说法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订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丙最后拿出公证遗嘱乃绝杀也!张某在公证遗嘱之前、之后所订立的普通遗嘱,在公证遗嘱面前均黯然无效,丙依据公证遗嘱取得张某名下的房子、车子和存款。
10
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仍需通过公证的方式作出
案例甲见丙拿出了公证遗嘱,立马从箱底翻出了父亲的临终亲笔遗嘱,临终遗嘱中张某称虽之前曾订立过公证遗嘱将房子、车子和存款归丙继承,但鉴于丙游手好闲,恐其败掉家业,现决定房子仍归甲、车子、存款归乙。甲称父亲在生前已经撤销公证遗嘱,要求按照该份内容继承。
法官说法
张某犯了撤销公证遗嘱的大忌。法律规定只能再次通过公证的形式对先前的公证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无法对公证遗嘱内容进行撤销或变更。张某的临终遗嘱改变不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本案仍应根据公证遗嘱内容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