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开庭前,法警例行安保检查并询问某当事人姓名、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谁知该名当事人很生气的质问:我是原告还需要证明吗?法警解释:到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以核实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否则不知道您是不是本案中的某某。然而,该名当事人仍不理解:我就是某某,怎么还需要拿身份证,这不是跟证明“我妈是我妈”一样吗?怎么证明?
一次正常的身份核查在当事人眼里竟变成了刁难。但,这真的是刁难吗?
首先
“我是谁”不是哲学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在上述事件里,小编不得不佩服这位堪比辩手的当事人,在短时间内偷换了概念。按照他的逻辑,我们可以得到下面这条等式:
证明“我是某某”=证明“我是我”=证明“我妈是我妈”
这个等式显然并不成立。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警、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查,不是要求当事人自证“我是谁”,而是证明“我是某某”,当然此处的某某是原告或是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字。在法官眼里,当事人就是诉状或答辩状中的名字,并没有一个具体的面貌。虽然,原告在立案的时候会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可身份证照片与本人的差距很多时候可是比网红妆前妆后的差距还要大,不要期待法官是火眼金睛,能通过对比眼耳口鼻来验证身份。
如今,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我们总是希望办事程序越来越简单,恨不得立等可取,可一旦出事,又不免埋怨程序过于简单而没有保障好权益,这其实是个老鼠屎和美味汤品的逻辑问题,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老鼠屎,厨师熬汤压根就不需要提防老鼠,换言之,如果没有冒领存单的,银行就不需要看身份证,如果没有冒充原被告来谋利的,法官也不会审查当事人身份。您说对吗?
其次
“我妈是我妈”不是客观事实,
而是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曾经发生过的事件。
法律事实:通过证据还原的事实。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举个栗子
客观上张三打了李四的事已经发生,然而在法庭上李四若是没有证据(录像、证人等)证明张三打了自己,法律事实就是张三没有打李四。
再比如“亲子关系”,在近亲属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开庭前,亲子关系是必须被证明的,曾有当事人在法庭上吼出:“我叫了三十多年的妈还能叫错了吗、我让我妈说明一下我是她儿子不行吗、我和我妈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怎么证明呀……”在此,小编建议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
1、出生证;
2、户口本;
3、
户籍证明;
实在不成,您也可以请律师帮您办理。
最后
四个案例告诉您核查身份的重要性。
案例一
受害人因
交通事故去世后,受害人的父亲、母亲、丈夫、女儿,四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
一审、二审,生效判决书确认了超过一百万的赔偿款。
该案执行过程中,丈夫带着一份伪造的授权
委托书到执行法官处要求取款,被以“赔偿款属于四个人,需四人均到场才可以”为由拒付,而这位丈夫持同一份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从其中一位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被告处领走了部分赔偿款。
案例二
意外伤害致死案中,受害人去世,其父亲、母亲、丈夫、儿子、女儿,五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将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该案庭审时,法官例行审查五位原告的身份,发现儿子系继子,且受害人和丈夫结婚时,继子已经二十岁,双方不构成扶养关系,根本就不符合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要求,遂驳回了儿子的起诉。
案例三
陈某因公殉职,其所属公司支付了大笔赔偿款,他的六位哥哥姐姐声称父母均已去世、弟弟未婚、无子女,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领取该笔赔偿款,将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审理时,公司称之所以不付款,是因为有一位女士声称与陈某已经登记结婚,持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证明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而那六位兄弟姐妹以弟媳不被家族所承认便不具备妻子的身份为由,妄图吞没弟弟的遗产。经审查,该名女士确系陈某妻子,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在一起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声称被扶养人系其父母,两人健在,且受害人是独子,母亲的费用是是8万余、父亲的费用是7万余,共计15万余。
该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敏感的考虑到受害人的年龄,是独生子的概率相对较低,且受害人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法官遂到村委会走访调查,结果发现受害人的父亲已去世多年,母亲健在,且有两个姐姐,细算下来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过两万余。
上述四起案件的审理过程,简直就是“罗生门”一般的反转、精彩、迭起。
是不是挺触目惊心的?是不是对人性又有了新的认识?是不是这会儿正抚着胸口说还好还好?
小编相信谁也不会为了钱随便换个人叫妈,但是这世界上还是有这样的人,总是想着“抢劫”他人合法利益,如果法院都不竭尽全力的保护大家,谁又能去做呢?因此,如果您来法院打官司,请一定要带好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