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以下简称FF)官方的一则《有关FF创始人贾跃亭先生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将此前蔓延了许久的传闻正式“落槌”。
就声明所说,FF创始人兼CPUO贾跃亭先生为彻底解决个人国内债务问题,已经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并成立了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的债权人信托。
而需要了解的是,在美国法律框架下,个人破产包括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两种方式。其中,破产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时,向债权人提出重组方案,以资产保障的方式延期偿还债务;后者则指债务人直接宣告破产,由清算小组接管债务人资产及债务。
因此,在当该方案完成后,贾跃亭将把其在有限公司(FF全球控股公司)的所有股权通过资产保全的方式转让给债权人信托基金,也放弃了对FF的所有股权。
随着时间不断推移,越来越多新势力造车企业步入交付阶段,但对于FF而言,或许才是“新生”的开始。此次贾跃亭所申请的个人破产重组,或将是其为完成FF全新战略规划落地的最后“挣扎”。
那么究竟什么是个人申请破产重组呢?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发展于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到如今,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均已确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正如我国所顾忌的一样,美国在1978年将消费者破产纳入破产法中之后,也曾面临过个人滥用债务清算来逃避债务的问题。不过,美国国会在2005年通过了《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通过对债务人进行“平均收入检验”()对其能否适用债务清算进行检验解决了这个问题。
接下来就看看我国这个首例个人破产案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今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经调查!
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
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
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实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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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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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平阳法院于9月27日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这个案件的成功,是多方面共同合作的结果,上级的支持、法院的调查、债权人的理解、以及债务人的诚信等都是这个案件成功的关键。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见其结果是人性化的
①它保证了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避免了债务人走投无路的窘境;
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与其让这214万的债务因“执行不能”而结案,不如通过个人破产来最大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③缓解了法院的执行压力,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的执行案件中约有43%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当然,此次案件是我国“个人破产”的第一案,虽然已经顺利结案,但并不代表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完善。要想建立健全成熟的个人破产机制,相关机构必须多多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实践探索,在不断地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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