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一个未满14岁的男孩,杀害了一个10岁的女孩。而由于男孩还差两个月才满14岁,即便身高1米75,体重超过140斤,但按现有法律,他依然不负刑事责任,只被收容教养三年。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在这样的新闻背景之下,引起极大关注。
△10月20日,大连10岁女童琪琪被害。距离琪琪遇害已过去两周,仍有市民从大连各地赶到琪琪最后生活的小区,送上蜡烛、鲜花、布娃娃,寄托哀思。
成人化的未成年人犯罪
事发当天下午,琪琪照例去上美术课。琪琪妈妈本会在3点钟接她,但因午睡时手机被调成了静音,没有按时接到琪琪,于是琪琪决定自己走回家。
△路边监控拍摄到的画面显示,3点20分,琪琪穿着红色衣服,拎着布兜,自东向西路过,走进了紧挨着蔡某家的一条街。
琪琪母亲:
蔡某三点之前到我家店问琪琪回没回来。之后在我们找孩子的过程中,蔡某又来问找没找到琪琪,那时候应该是4点多。
根据警方调查,琪琪的遇害时间应是下午3点半左右。也就是说,蔡某第二次向琪琪的父母搭讪,询问琪琪下落时,已将琪琪杀害。
据悉,琪琪死于失血过多,她的胸腔和腹腔被蔡某用一把折叠水果刀,捅了7刀。而且,蔡某从在家里杀害琪琪,到将琪琪抛尸于家对面的低矮树丛中,过程非常连贯,只用了十几分钟。
13岁的蔡某与琪琪的哥哥就读同一所中学,和琪琪上过同一个托管班。直至调查结果公布,琪琪的家人都未曾想过犯案的会是蔡某。
△蔡某之后在班级群内发表的一系列,诸如“呵”、“我虚岁14”等“若无其事”的言语,更令琪琪父母感到心寒。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满16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尽管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类
刑事犯罪,追责年龄有所放宽,但还是限制在14到16岁之间。
差2个月才14岁的蔡某,尽管案情恶劣,仍属于无
刑事责任能力人群,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10月24日,大连警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做出决定:将蔡某送至辽宁省少管所,收容管教三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
我们国家的少年收容教养,很大程度是跟少管所放在一起的,它从设施上来讲,跟监狱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刑期上现在是三年,有没有可能延长?这是需要在法律上讨论的。
蔡某被收容管教的消息,引发了小区强烈的民意反弹。他们担心,蔡某回到社区,会成为安全隐患,再次犯下类似罪行。至少有三位成年女性表示,自己曾被蔡某尾随、骚扰过。
降低刑责年龄,能解决问题吗?
警方表示,对蔡某收容教养三年已是目前法律框架内最严厉措施,这样的顶格处理,他们也很无奈。鉴于近几年出现多起未满14岁成为未成年犯罪“护身符”的案件,加之对收容教养能否真正起到惩戒作用的疑虑,公众对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声一直高涨。
国内14周岁刑责年龄已40年未变。有研究显示,中国青少年生理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两到三年,个别未成年人对以年龄规避刑责有清醒认知,有专家呼吁,刑事年龄适当降低能起震慑作用。
联合国曾建议将最低刑责年龄定为12岁,体现的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考量。不负刑责的宽容不意味着纵容,如何让每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公众的共同目标。
11月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其中明确,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可作为办理涉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参考,这为此案借鉴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以及探索更多元灵活的司法空间带来契机。
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同时,草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为解决因年龄原因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矫治措施,导致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委员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大家的共识也非常明确: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家责任、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特别是及时、有效制止矫治偏差行为,既需要法律明确责任,也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