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胎儿权利
一、胎儿有遗产
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从出生到坟墓,民法典为人的权利保驾护航。物权、
合同、婚姻、
收养、继承、侵权等等,都有法律可循。权利和义务,你看不见它,但它始终围绕着我们的生活,让我们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胎儿是民法典中特殊的一份子,因为胎儿尚未出生,就已经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但前提条件是,胎儿分娩后为活胎,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来能够享有的利益,也就不复存在。
0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熊孩子”网络直播打赏、游戏充值,父母可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网络游戏充值、网络直播打赏等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所花费的支出,应该予以退还。
(2)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新闻报道指出,腾讯游戏公司发现,很多成年人借未成年人名义恶意申诉退款,这薅羊毛的思路挺新奇啊,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难免被“白嫖”。
张律师认为,网络用户在消费过程中,应遵循民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人无信则不立,莫为了贪小便宜吃大亏。
03
抚养权
三、
婚姻家庭中,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
非婚生子女,一般指未婚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婚外情生育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中父母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因离婚而改变。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抚养权和抚养费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注意,离婚纠纷中,子女自主选择的年龄,不再是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10周岁,而降至8周岁。首先是因为前文提到的,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其次,8周岁的子女已经上小学,能够独立自主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故应尊重孩子自己的选择。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收入的50%。无收入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权
如果离婚后,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共生的。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父母,而不是子女。司法实践中,有子女起诉父母,要求父母探望自己,但都被法院驳回,这就是混淆了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探望权的行使,也要以子女的利益为中心,比如频繁或者其他不适当的探望,可能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中止探望。权利不是无边界的。
04
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
四、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