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是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在一个或几个券商处以认购、买人、转换等方式委托这些券商管理自己的股份,并且只可以在这些券商处卖出自己的证券;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卖、分红派息自动到账、证券与资金的查询、转托管等各项业务服务。托管券商制度是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的股份存管结算及交易服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投资者要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券商处转移到另一个券商处托管,就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实现股份委托管理的转移,即所谓的转托管。投资者在转托管时,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同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在原托管券商处办理转托管手续,交易所当日(T日)收市后即处理到账,同时将处理结果传送给转出转入券商,投资者第二个交易日(T十1日)就可以在转入券商处(新的托管券商)卖出证券。
它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指定交易制度相比,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l)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可以在多家券商处委托买卖。而指定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只能指定唯一一家券商委托买卖证券。
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可以将每只证券托管在不同的券商处,也可以将同一只证券分量托管在多个券商处,而不受已有托管券商的限制。显然,这对投资者是很方便的。有的投资者为了方便就近操作,将自己的股份分别托管在工作地与住宿地的券商处,或其他任何方便地方的券商处。
(2)无论是托管券商制度还是指定交易制度,实际都有一个“证券托管”到某一个券商处的概念。但在托管的具体实现上,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托管券商制的“股份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券商处认购新股或买人证券,这些股份或证券也就自动托管在该券商处,并不需要同券商签订什么协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托管券商制对于证券的买入是“通买”的,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个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何一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当然,买卖证券时还需要开设一个保证金账户)。在指定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必须与券商签署指定协议。
(3)托管券商制度下的中央存管系统,实行股份集中管理,由登记结算公司直接管理证券商的证券总账及其名下的投资者明细证券,同时证券商也管理投资者名下的明细证券。而指定交易制度下的中央结算系统,券商信息只登记到股东资料一层。
由于托管券商制度下同一投资者的同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可以在多家券商处托管,所以与指定交易制度下同一投资者的所有证券都必须指定在同一券商处相比较,股份管理相对复杂。托管券商制度下,登记结算公司与证券商共同管理明细股份,每日进行对账,使投资者购入与托管的股份有了“双重”备份和保险,不易出现股份盗卖现象。
与指定交易制度相比,托管券商制度下的结算系统在系统功能上更加复杂,所需的存贮空间也要大得多,系统运行的时间也要长些。这方面投资者是感觉不到的,券商系统也相差不大,主要负荷都压在中央结算系统上。因此,在托管券商制度下对中央结算系统的硬件设施要求更高。
深圳证券交易所施行的托管券商制度的运作模式与目前国外大多数证券市场相比,较为明显的区别是: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是直接登记、托管、结算到具体投资者名下,而不只是经纪人名下。与国际国内其他市场推行“通买通卖”或“指定交易”制度相比,深市要求投资者购入和托管的股份全部要托管在证券商处,强化证券商和投资者之间稳定的业务关系,在确保股份安全的基础上,又保持了运作上的灵活性,方便了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托管证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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