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交易中,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大量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出现。法官选取四个典型案例提示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防范法律风险,并做好诉讼应对。
案例一:有合同≠有欠款
案情概要:刘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某向食品公司购买烤肠。六个月后,食品公司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刘某向其支付烤肠款。因食品公司除买卖合同之外,不能拿出发货、送货的其他证据,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有合同不等于有欠款。合同仅能证明双方曾就某物达成过买卖意向。在达成买意向后,是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经营者通过诉讼索要货款时,除保管买卖合同,更需要提供物流收发货单据、收据、欠条、发票等用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否则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不能如愿收回货款的风险。
案例二:录音内容应当清楚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案情概要:张某与涂料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从涂料公司购买涂料。后涂料公司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向其支付涂料货款8万元。涂料公司提交了没有张某签字的结算单据和电话录音。电话录音显示,涂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某一问一答,“你欠我钱”“哦”,“你还欠我8万”“我回去查查账”……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手机强大的功能使得取证方式更为多元化,许多人通过手机通话录音进行取证,实践中取证内容往往达不到证明目的,录音内容模棱两可。当事人若通过录音取证,就要在录音中明确地反映出签订合同、交易日期、发送货物、付款或未付款及金额等内容,并在录音中得到对方认可,这样才打到取证的目的和效果。
案例三:收付款需谨慎,核对好账户信息
案情概要:李某与水泥公司达成协议,约定李某向水泥公司购买水泥,金额为20万元。水泥公司送货后,李某付款5万元并写下欠付15万元的欠条。六个月后,水泥公司来到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归还15万元。庭审中,双方都认可付款方式一直是李某向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付款,并未向公司账户付款。李某申请证人钱某、吴某出庭,证明李某通过钱某、吴某向赵某付款13万元。原告认可其与钱某、吴某相互不认识,也无业务往来。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账号明细,钱某、吴某向赵某付款13万元,原告也承认收到上述1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水泥公司付款2万元。
法官提示:现实交易中,买卖各方往往没有约定付款、收款的账号,认为合作愉快不需要确认,只要把钱打到账号就可以了。其实这样存在很大风险,会导致交易中无法进行对账结算,各方都不清楚收付款金额,如果进入诉讼,就要提供更多证据加以证明,徒增诉累。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先小人”,把事情说清楚,约定好收付款账号,在履行合同时,要“后君子”,依照约定履行合同。
案例四:签字确认别随意
案情概要:王某与建材公司达成协议,从建材公司购买钢筋,金额共计6万元。后建材公司起诉王某,要求付款6万元,并提交王某签字的结算单据。王某称建材公司短供钢筋,之所以签字是因为协商时,公司称查找短供水泥后再向王某要钱,因此王某才签署结算单据。王某认可签字事实,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短供钢筋事实。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向建材公司付款6万元。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未能举证证明钢筋短供,因此法院不认可其主张。即使确实存在短供事实,王某也应当确认事实和金额后再签署结算单据。签字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主要表达形式,是法院确认合同的重要标准。合同签字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严格遵守约定。因此,签字不能随意,应当谨慎对待签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