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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法律指南 > 离婚时,亲子鉴定不是你想做就做

离婚时,亲子鉴定不是你想做就做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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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甲与妻子乙结婚生有一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逐渐地长大,跟自己的父母差别越来越大,丈夫甲就开始怀疑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想通过亲子鉴定确定孩子是不是自己的问题,那么在亲子鉴定中涉及那关法律问题呢?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绝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

根据《最该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的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针对此问题,笔者以为,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视情况而定,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等各个方面予以全方位、多维度的综合考虑,“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对此我们应该客观全面的去看待这个问题,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以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区别对待,慎重考虑,以便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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