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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被告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均无法明确的,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权法院?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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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即使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均无法确定,也仍然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在此情况下,同时应当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般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的利益收到损失,原告属于“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可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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