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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财产的增多,因继承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加。此外,随着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的发展和变化,继承法的部分内容也有待完善。
民法典继承顺序修改并新增了哪些内容?
2020年5月28日,我国通过了民法典,将继承法整合进了第六编“继承”,对现行继承法的内容予以了修改,且新增了一些规定。本文简单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明确规定了“有继承关系的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现行继承法:无规定,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补充。现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第1121条第二款: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遗产的定义从“列举式”改成“概括式”,遗产的范围更为广泛
现行继承法:采取“列举式”规定,列举了8种遗产形式。《继承法》第3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改为“概括性”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将更为广泛(如,现在社会热议的“虚拟财产”,如用户账号、用户分值、虚拟货币等,将来可能被认定为遗产)。
第1122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新规定,放弃继承的声明须书面作出
现行继承法:放弃继承,不限形式。《继承法》第25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现行司法解释:放弃继承,允许口头形式。《继承法意见》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民法典:放弃继承,要书面形式作出。第1124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五、代位继承,新增“侄、甥”的代位继承权
现行继承法:1.只规定了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子女”先去世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2.没有规定法定继承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先去世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新规定法定继承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先去世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即,新增侄子(女)、外甥(女)的代位继承权。
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28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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