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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债权债务 > 法律指南 > 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赖昌星犯罪集团走私普通货物、行贿案

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赖昌星犯罪集团走私普通货物、行贿案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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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赖昌星,男,汉族,1958年10月27日出生,原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远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9月20日被批准逮捕。案发后外逃,2011年7月23日从加拿大被遣返回国。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赖昌星辩解:首先,关于走私普通货物部分,(1)其从未纠集、网罗人员参与走私,所设立的塘边仓库、海鑫堆场并非走私据点,不应认定为走私犯罪集团。

(2)其既未指使下属走私,也未与其他公司合作走私,且有他人假借其名义实施走私活动;部分证人为推卸责任而作出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3)其未与他人策划走私手法,相关证人证言系猜测、想象。

(4)其确有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空调电梯等,但起诉指控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系以推理方式认定其走私数额。

(5)其未走私过汽油,也末为他人走私汽油通关;其没有利用东方公司保税手册走私成品油,除闯关走私柴油-航次外,认定其余闯关走私成品油的证据均不足。

(6)指控的部分走私行为与其无关。

(7)其未以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走私也未组织、指使他人销毁证据。

其次,关于行贿部分,(1)其逢年过节时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并未要求他们利用职便为自己谋利,不存在权钱交易和相互勾结,不是行贿。

(2)其应朋友之托请求李某某关照油轮在广东海域被边防部门查扣之事,属正常反映情况,并非为自己谋取利益;部分指控的受贿人其不认识等。上述情形也不能认定为行贿。,9182:无敌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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