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如何准确认定这样的案件
“套路贷”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刑法上并没有这样一个罪名,而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
此类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多种多样,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等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选择罪名适用。对于犯罪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为目的的,一般应以刑法第五章中的侵财类犯罪来认定。具体来说,包括两种情形:
1.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在与被害人签订借款
合同时,往往是以预扣利息、收取各种费用、走银行流水等方式,使得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合同金额,一开始欺骗被害人只需归还实际借到的金额即可。
但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在索要债务时,却要求被害人依照合同上的金额还本付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还本付息,犯罪嫌疑人由此获得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2.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合同到期后如果被害人拒绝按照合同金额还本付息,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在触犯诈骗罪的同时还触犯了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罪名,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之前签订的虚假
借款协议、制造银行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获得所谓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害人按照合同金额还本付息的,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该行为同时还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二者之间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采用胁迫手段,使得被害人或其家属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认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扣押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被迫满足犯罪嫌疑人要求,交付财物并赎回被扣押财物的,同样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来认定,而且在认定犯罪金额时应当以被害人交付的财物计算,无需扣除贷款本息部分,因为被害人是基于自身财物被扣,为赎回财物交付的款项,而不是正常的归还贷款。
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从被害人处当场强行拿走财物用以折抵所谓的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的,则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套路贷”案件的实施需要环环相扣,将被害人引入到预设的圈套中来,通常需要采取团伙作案的方式,这就涉及共同犯罪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另一方面,对于仅参与“套路贷”部分环节的人员,如果其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然协助参与其中某个或多个环节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如果部分参与人员确实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而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
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