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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恶意逃债 公司岂能独自背锅?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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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式”公司在经济社会中很常见,即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都是一家人,当这样的公司欠债不还时,“老板们”是否真的能独善其身?把“锅”都甩给公司,只让公司承担债务?
2019年1月,小明(化名)与某米业公司的股东、董事小蔡(化名)达成了一份价款为19万余元的稻谷买卖协议,小蔡向小明出具了一份加盖有公司印章的稻谷入库单。小明将稻谷交付给该米业公司后,货款迟迟不到账,小蔡却在这时不见踪影,无奈之下,小明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蔡(小蔡之父),多番催讨下,老蔡出具了欠条,但依然没有付清货款。
为了追回货款,小明只得一纸诉状将该米业公司告上法庭。原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小明曾两次向该某米业公司出售稻谷,货款均是通过小蔡的私人账户支付。
经查,小蔡的个人银行账户与该米业公司的公司账户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公司账户与小蔡的个人账户发生了混同,股东小蔡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安法院遂同意原告小明的申请,依法将小蔡纳入适格被告。
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米业公司与被告小蔡对债权人小明的债务应当承担未支付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金钱债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释疑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均为家庭成员,类似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资金往来频繁,资金用途驳杂,而公司和股东不能证明资金往来均实际用于公司营运,并记载于公司财务账目的,就可认定为混同,股东和公司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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