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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也敢买?这个人胆子也太大了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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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人销赃不报警,反而做起了购买牟利的勾当。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云在松滋市新江口镇内步行寻找作案目标。10时许来到新江口镇木天河村七组覃某住宅处,先翻墙入院,后用木棍撬窗进入室内,在一楼卧室内盗得人民币40元、足金戒指两枚、足金耳钉一对。准备离开时,在主屋与侧屋交界处发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351元),后骑该摩托车离开。孙某云所盗财物价值共计7826元。
被告人孙某云带着所盗的金戒指、金耳环来到被告人杨某在新江口镇共青路经营的“某金银加工店”进行销售,杨某明知上述黄金首饰来历不明,且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仍在没有登记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收购,向孙某云支付人民币3654元。经鉴定,其收购的两枚足金戒指、一对足金耳环共计价值5435元。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有人销售赃物时,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毕竟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无缘无故的好事,否则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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