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件办结,后件没有新的证据,重复事项不再办理。
若有新的证据,应当按照新举报处理。
办理过程中,收到举报人针对同一事项的再次举报,可合并处理,合并答复。
0048号案徐启鹏诉诉青岛市司法局(2014)南行初字第78号
2007年7月5日,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原告住院费用与
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进行鉴定。2010年12月底,原告向省司法厅投诉该所,转被告处理,被告转崂山区处理并回复,原告拒绝签收。2012年2月8日,原告对回复不满,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维持。8月13日,原告不服复议起诉,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2013年5月28日,青岛市检察院书面决定对原告申请不予抗诉。2013年8月,市中院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2013年5月9日,原告向省司法厅邮寄对该所投诉材料,省厅转被告处理,被告转崂山区司法局处理。6月14日,原告就崂山区司法局不予受理决定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维持。
2013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资料,认为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要求被告进行审查。未答复,原告起诉。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反映的仍然是某所鉴定违规问题,内容早已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结案,答辩人已经认真履行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管职责。原告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是否予以答复不会对投诉人产生具体的
行政法律后果,因此答辩人不再予以重复答复。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010号案张涛诉福州市物价局(2014)榕行终字第367号
2011年5月,原告接受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公司中介服务过程中,认为该中介价格违法,向被告投诉。被告认为该中介不属于价格违法,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被投诉人将多收价款1000元退回,被告对该中介进行了处罚,书面答复中感谢其举报。被告及
民事诉讼法院均未支持原告要求的全额返还中介佣金及按揭交易服务费的主张。
2014年4月,原告就该事件提出《消费者申诉书》,认为涉案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房屋买卖代理费、权证代办费、房屋入住手续代办费、贷款按揭手续费。被告认为投诉事项已办结,书面决定不再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次投诉仍是基于涉案公司与上诉人的同一次房产中介违规收费的事实,与其2011年的投诉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没有新的价格违法事实。被上诉人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仅是对相同价格违法事实投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未对上诉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关于提起本次投诉具有新的内容、被上诉人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
0011号案杨岳宇诉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2014)三中行终字第266号
原告在某公司从事喷漆工作26年。2006年4月6日,被告就原告投诉的离岗前未做健康检查事项,对某公司书面处罚、书面责令改正,并对原告告知。对原告投诉的某公司不给做职业病诊疗的事项,被告答复原告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到有资质机构诊断,对诊断有异议,可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就解除劳动
合同事项,被告已答复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且原告与被告已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处理。
2012年8月15日,原告称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某公司违法的新证据,向被告提交《投诉书》投诉某公司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存在违法行为,填写了《群众来访登记表》。被告书面答复不予受理。原告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称新证据是2006年4月6日被上诉人行政处罚文书、笔录和责令整改通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投诉内容及要求已多次答复,故对相同投诉及要求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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