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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编造材料诽谤法官 造假者花钱买教训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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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参与人陈某出具《情况反映》等材料,称该院审判人员曾与原告一起到江苏省苏州市某酒店就餐,并在酒店包间内询问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
为调查事情真相,威海经区法院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并调取审判人员出差记录及庭审录像。经查明,该案审判人员从未到苏州给原告做过笔录,陈某所提到的笔录是审判人员在经区法院凤林法庭制作的,有监控录像为证。
陈某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故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造成严重恶劣影响。为此,法院依法对陈某开出7万元的罚单。
办案法官庭后表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中,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编造虚假材料造谣、诽谤审判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作出如上处罚。陈某事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但是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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