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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文鉴:法的文字与功效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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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北宋,小说爱讲杨家将、包黑子(包公),传记喜谈王安石、司马光。
传记讲的是个人命运,用个人命运来暗中吹捧或数落历史中的社会。讲王安石,那是因为他变法,出名出得恰到好处,好像大宋那时不仅是时势造英雄,而且是英雄造时势。讲司马光,却是因为他因循守旧,不甚光彩,有如大宋一日停止不前,便是司马光所作所为。
就算历史真是这般,在法律中,司马光的见解也着实不比王安石差到哪儿去。
神宗年间,民间有一小女子叫阿云。阿云命苦,妙龄正当之时母亲便离她而走,奔阴间去了。为了生计,阿云经人撮合与一个叫韦阿大的男人订了婚。阿云当时痛苦,没工夫仔细揣摩韦阿大生得是否俊俏。数日后,阿云渐渐清醒,恰好一日有精神仔细端详未婚夫。好,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那未来的夫君丑陋无比。不仅如此,他还凶神恶煞般恐怖。阿云想:“这不是要我天天晚上做噩梦吗?!我这般窈窕,怎能鲜花插在牛粪上。”又过一日,阿云一咬牙一跺脚,趁韦阿大不备举刀便砍,令韦阿大昏迷成重伤。
有人报案,官府开始追查凶手。怎知,多日就是不能破案。后来,官府发觉阿云神色紧张,颇为可疑,便将其押至衙门。刚要上刑,阿云就招了。
案子事实挺清楚的。根据大宋律法,阿云想杀人,这叫“谋杀”;韦阿大命大不死,这叫“被伤害”;当官府尚未最后破案,阿云自己便招了,这基本上可说是“自首”。律法讲:如果是自首,伤人犯虽不能免了伤人罪,但可以免了伤人的原因之罪。这就是说,像盗窃时被人发现从而抡刀伤人,盗窃罪就是伤人的原因之罪。而如果自首了,盗窃罪就免了。
在阿云案里的法律问题是:阿云的“谋杀”能否成为“伤害”的原因之罪。如果成,那阿云可是死里逃生,只负“伤害罪”的责任,顶多是流放两千来里。如果不成,阿云便要被吊死,那就惨了。
此案法理问题十分机巧。于是,不仅下面小吏争论不休,而且,当朝重臣王安石与司马光同样“大动肝火”。
王安石以为,此案中的“谋杀”可以成为“伤害”的原因之罪。理由是:阿云开始就是想杀了韦阿大,而后来的结果却是“伤害”,这一“前”一“后”的罪,可以分得清清楚楚。
旁人一瞅便会想,王安石说得可不大对。因为,像因盗窃而伤害他人的行为,可以有两个“意图”:一是“想偷”,二是“想伤”。而阿云只有一个意图:“想杀”。她可没有“想伤”。两个犯罪行为总意味着要有两个“意图”才是,如此这般,才能将上面的律法说得通。那司马光正是用这番小分析,讪笑王安石牵强附会。
但王安石可不是吃素的,他那看似牵强附会的说法,肯定另有结实的理由。
果然,王安石拿着厚厚的大宋律法迅速地翻阅,猛然抽出其中一段,大声念道:想杀人者,判三年大狱;伤人者,判绞刑;杀人者,判斩刑。王安石挺胸扬首看着司马光,心想:这字字句句讲得太分明了,“谋杀”的意思就是“想杀人”,看你还有啥说的!
司马光也不含糊,说:难道你不知,阿云的“谋杀”意图与“伤害”结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连续过程,而这段法律中的“想杀人者”,是一个可分割的独立过程?
王安石又说:这执法就得讲个以文字为准,不能自思其义!否则怎能“严格依法”、取信于民?而司马光则“高屋建瓴”:王安石,亏你还是变法思进“目光远大”的名人,竟尔也有死抠字眼儿的时候!殊不知,那法律的功效要比法律的文字更为重要。如果放阿云一马,日后势必放纵此类犯罪,将“自首”的法律效用变为遮掩邪恶的温床。理解法律不是单看文字,而是要依赖“功效”的思考……
王与司马两人都赞同法律的治理,可对法律的理解大相径庭。他们就法律“文字”与“功效”的这段争论,即便是今人,也未必能有多大的超越。无论如何,它已进入了法律文化反思的深层,虽然它不是法律思索的全部,但必定是其中的精髓。怎样阅读法律?阅读法律的过程,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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