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非法变卖法院查封的房产,即使没有过户,也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小编最近打算换个大房子,
物色了很久,
一条售房信息让我心动了……
交通便利,
设施齐全,
最关键的是,
便宜!!!
于是,
小编迫不及待地拨通了
售房广告上的联系电话······
您好,请问是您要卖房吗?
没错,就是我。
您广告上给的价格是真的吗?我看您家房子地段挺好,也是新房子,应该可以卖得更贵啊。
实不相瞒,这房子现在已经被法院查封了,暂时无法过户,只能低价出售。
哦,原来是这样。那我实话告诉您,您这房子啊,我是不敢买了。而且,我劝您也不要卖了,一旦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会被判刑的。
别吓唬我,真有那么严重?
有没有吓唬您,看看下面的案例就知道了。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欠债不还,封!
王坤开了家房地产公司,
在当地也算是小有名气。
然而,
这个大家眼中的“富豪”,
实际上却是个“负豪”。
这些年经营不善,
钱没赚多少,
倒是欠了不少。
欠了钱,
还不了,
公司惹上不少官司,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多家法院对王坤房地产公司
名下的产业进行了查封。
其中,
就包括一处
已经竣工还未销售的楼盘。
这个楼盘真可谓是“壮志难酬”。
刚刚建成,
就被五家法院轮番上阵,
从土地使用权到建筑物
所有权,
封了个干干净净、彻彻底底。
阳奉阴违,卖!
王坤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原本还指着靠这个楼盘大赚一笔。
这下可好,
被封得“严严实实”。
王坤当然明白法院的查封不是儿戏,
刑法中规定的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也不是闹着玩的。
但是,
眼睁睁看着新开发的楼盘没法赚钱,
他也是"百爪挠心"。
有没有个两全其美的法子,
销售楼盘赚点钱,
还不犯法?
他想了整整好几天,
想出个“挂羊头卖狗肉”的套路。
PK
王坤A面非法处分法院查封物是犯法的。
王坤B面当然,但是注意:法院查封冻结的是所有权。
王坤A面这有什么用?
王坤B面那就可以绕过所有权,拿使用权做文章。
王坤A面这个文章怎么做?
王坤B面名义上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实际和买家约好处分所有权,等查封解除之后就给他们过户登记。
高,实在是高!
就是用这种方法,
王坤实际售卖了多套
被查封楼盘中的门面房,
销售金额共计940万元。
非法处置,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最终败露,
2017年3月,
王坤被抓获归案。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坤明知案涉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仍擅自将被查封的房产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坤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坤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王坤明知案涉房产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通过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等方式进行变卖或用于抵偿其他债务,属于变相销售被查封的房产。虽未能办理产权登记,但在被查封财产上增加了更多权利主张人,为处置查封财产制造障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0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被依法解封之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这是司法机关权威的体现,也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需要。
02
结合本案
本案中,王坤明知案涉房产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通过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等方式进行变卖。虽然,出卖门面时双方签订的是使用权转让协议。但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门面的面积和价格,并承诺由秀山朝天门公司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同时,交易双方也认可他们进行的是门面的买卖。因此,王坤的行为属于变卖被查封的财产。
王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司法权威。而且使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犯罪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定罪处罚。
法官寄语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妨害司法权力行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对于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义务,不得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否则都将承担法律责任。(稿件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