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10月24日
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两个人相识、相恋,进而结为夫妻,陪伴到老,这本是世上最浪漫的事情。即使最终因感情破裂而分道扬镳,也是希望对方“只要你过得比我好”。然而却有人因爱生恨,甚至动起了杀人的念头。来自浙江温岭的江某欲复婚,遭到拒绝后,他竟用刀将前妻割喉。
案情回放
今年34岁的江某与梁某原是夫妻,育有一女,小日子本过得挺滋润的。因江某与梁某的亲友存在些许矛盾,一赌气,两人便于2016年年底办理了
离婚手续,女儿跟着梁某一起生活。离婚后,江某多次提出要求复婚,并通过中间人试图说服女方家长。
为了避免江某纠缠,梁某躲着他。在案发前的一个多月,梁某还拉黑了江某的,屏蔽了他的手机,这让江某感到懊恼。而梁某为了让江某死心,随口说了句“我有男朋友了,跟他住在一起了”,更是让江某怒火中烧。2018年6月4日早晨,梁某驾车送女儿上学,正要离开,被江某拦下。随后江某上车,再次向其询问是否有复婚的可能。其间,两人驾车来到一处停车场。当梁某表示两人绝无复婚可能时,江某愤恨交加,脑海里浮想起刚才校门口见到女儿时的情景,“以前女儿见我都是很开心的,现在话也不说,就是一直哭、一直哭……”江某决意杀死前妻后再自杀。
随身携带多天的墙纸刀一直在裤袋里,江某拿它刺向了梁某的喉咙。一时间,梁某流血不止,见此情形,江某拿起墙纸刀准备捅刺自己的腹部。梁某见状劝阻,江某最终放弃自杀念头,迅速将梁某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及时,梁某终于脱险。当天,江某向警方投案。后经鉴定,梁某颈前部单个瘢痕长度12.1厘米,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9月12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9日,梁某向温岭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江某的刑事责任,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整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开庭前,江某和梁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其向梁某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整容费、误工费等共计元,取得了梁某的谅解。
庭审现场
10月24日下午15时20分,审判长敲响了法槌,庭审开始。
站在被告人栏内的江某,表情很冷静,回答审判长的提问时声音很清晰。
辩论人席坐着亲友为他聘请的律师。
旁听席内坐着30余名亲友。
“江某,你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
“罪名是认可的,犯罪的基本事实也无异议。梁某并不是每次都拒绝复婚,我也没有想杀害她的预谋,只是临时起意。”江某回答道。
“是否自愿认罪?”
“自愿认罪。”
是否有复婚的希望
“江某,你跟梁某离婚之后有无联系?”辩护人发问。
“经常打电话,视频聊天。”江某说。
“你们联系的时候有无说到感情的事情?”
“她明确跟我说要看我的表现,不要让她爸妈生气,她给了我复婚的希望。”
“你有无通过中间人协调要求复婚?”
“有,是梁某通过中间人说让我做出行动。”
……
公诉机关认为双方没有联系,并将被害人梁某的陈述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在案发前一个月左右,梁某已经将江某拉黑了,可见其从行为上已经断绝了与江某联系的可能,无论二人是否还有感情,在案发前一段时间及案发时候,梁某都是做出了与其陈述相符合的行为。”
辩护人却认为,“二人还是藕断丝连,经常联系,梁某给了江某复婚的希望”。
梁某的言语是否为诱因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梁某的言语是否是江某作出杀人举动的诱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梁某在案发前一个月已经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了自己的意图,这是她自愿选择的结果。在案发现场的言语也不违背道义和法律,梁某并不存在过错。
江某辩称,梁某曾给了他极大的复婚希望,后来她突然拉黑自己,说自己有了男朋友,并且住在一起,还扬言女儿问题上,只给探视权,这些话才激怒了自己,遂起了歹意。
“我补充一下。”江某的辩护律师说。“如果梁某不想复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拒绝。退一步讲,如果在案发现场,梁某能控制一下情绪,讲话不要过激,或许本案就不会发生,可见,梁某需要对本案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待感情不能冲动,无论在人生的哪个阶段,发生冲突之后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否则将给双方都造成莫大的伤害。希望江某能悔悟过去、展望未来,从头开始。”公诉人又道。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审判长说。
“在我心里,她有男朋友我也不在意。她说的我对女儿只有探视权,这才是导致我情绪失控的原因。”江某说。
“婚姻自由不是你一个人的自由,是基于双方意愿、在法律允许下的自由。你要明白,强扭的瓜不甜,想要复婚可以有正当、合理的方式,即使起了冲突、发生矛盾,也要念及往日的情分,怎么可以对前妻下此毒手……”审判长说。
“公开审理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本案将作当庭宣判。”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15分钟后,审判长再次敲响了法槌:“现在继续开庭!对江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宣告
一审口头判决。”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因婚姻纠葛,动用锐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江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梁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她的谅解,决定对江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后,江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