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法院判决周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裁判要旨
对刑法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人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种法定或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认定,采取正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确定法定刑。
【案情】
2017年1月,原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的被告人周某经其同学汪某某介绍认识了经营某网络金融平台的崔某。为与周某建立密切关系,1月至3月期间,崔某多次宴请周某并两次安排其嫖娼。2017年3月31日,周某在组织研究该区公安分局办理的一起电信网络金融诈骗案时,发现崔某为该起金融诈骗案的嫌疑人,系重点抓捕对象。考虑到若崔某被查处,自己嫖娼之事便会随即败露,周某便于2017年3月至6月先后四次向崔某通风报信,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帮助、示意崔某逃避处罚。2017年6月13日晚,崔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被害人6000余人、诈骗金额2亿余元被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时任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分局副局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未认定“情节严重”。根据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在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宜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认定“情节严重”,但应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周某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种法定及酌定情节,从量刑上体现从严处罚原则,理由如下: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法渊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系1997年刑法典新增罪名,其立法渊源来自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当时这一规定出台仅是为对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帮助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进行针对性打击。后随着社会形势变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逐渐增多,1997年新修订刑法吸收了《决定》第九条的内容,增设第四百一十七条,以单独法条形式规定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意对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进行从严打击。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的法理分析。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中的“情节严重”,在性质上属“加重处罚情节”,但何谓“情节严重”,法条并未加以明确,也尚无司法解释进行说明。目前,仅有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明确指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1)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2)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3)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该解释对司法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有必要参考已有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的惯常标准,从手段、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定。第二,在考虑认定为“情节严重”是否符合情理的同时亦要考虑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第三,在是否认定情节严重争议较大的情形下,应当采取保守立场,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情节严重。第四,当“情节严重”所指情节与酌定减轻情节发生竞合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种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认定,采取正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确定法定刑。
3.本案未直接认定情节严重但量刑体现了从重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有规劝犯罪对象投案自首的行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且帮逃行为未造成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严重后果等各种减轻情节,本案采取保守立场,未认定情节严重。但同时,在量刑上也考虑到以下从严情节:(1)被帮助的犯罪分子崔某已因涉嫌诈骗被害人6000余人、诈骗金额2亿余元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罪行严重;(2)周某从2017年3月至6月先后4次向崔某通风报信,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有关信息,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当作为重大案件侦办,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3)周某作为负有查禁职责的公安分局副局长,案发前曾不止一次接受过崔某的宴请和性贿赂,当其发现崔某涉嫌重大
刑事犯罪时,因害怕其先前的违法乱纪行为败露而实施帮逃行为,企图帮助自身逃避处罚,主观恶性较大。
综上,一审法院在是否认定情节严重争议较大的情况下,采取保守立场,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未认定情节严重,但在量刑上体现了从重处罚原则,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