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6月11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案情:大学生阿伟(化名)向老陈(化名)承包了一间在校园内的咖啡厅进行创业。创业几个月后,阿伟开始拖延缴纳承包金并关闭店面,老陈向阿伟发出法律意见函要求其支付承包金未果后,遂起诉阿伟。
案情回放
2018年3月,厦门某高校大学生阿伟与老陈签订一份《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老陈将学校食堂的咖啡厅承包给阿伟经营,期限为30个月,承包金为每月元。如阿伟未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或缴纳承包金逾期30天以上,老陈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同时,他们还约定,双方发生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签约后,阿伟按照约定支付了两个月的承包金元、保证金元。
随后,阿伟开始了创业生涯。但好景不长,咖啡厅出现了经营危机。2018年7月,阿伟关店停业,并不再缴纳承包金。老陈向阿伟发出法律意见函,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支付承包金。但阿伟收到函件后,依然未支付承包金。
老陈遂将阿伟起诉至集美法院,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于2018年7月1日解除,阿伟向老陈支付至2018年6月期间的承包金元(扣去阿伟已付的元承包金),赔偿老陈2018年7月的履行合同预期可得利益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及返还会员卡费用元等。
庭审现场
原被告在庭审中围绕拖欠的承包金、违约金及承包期间发生的
债权债务处理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须依约支付承包金和违约赔偿
“阿伟自2018年5月开始拖延交纳承包金,后以关闭店面提前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老陈认为,因阿伟的违约导致其依据合同预期可得到的利益遭受损失。
“根据我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每月承包金为元’的约定,可推算该场所每日承包金为683元,扣去已付的元承包金,阿伟拖欠至6月的承包金数额为元,本人当年7月可得利益损失为元。”老陈陈述着关于承包金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关于本案的违约金部分,老陈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由于阿伟逾期缴纳承包金,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没收保证金元。
另外,关于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老陈认为:“债务部分的会员卡费问题,阿伟应转付给我元;而债权部分的货款问题,阿伟应当找案外人主张3341元的货款。”
被告: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减轻违约责任
“我对老陈诉求的承包金没有异议。”阿伟说。但关于违约金部分,阿伟提出,10万元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轻违约责任。
“另外我当时接手老陈店面的时候,老陈是按五折将会员卡债务转由我承担,现在我也仅需五折向老陈返还5852元,而非全部的元。同时,我还有3341元的货款可进行抵扣。”阿伟坚持认为承包期间债权债务应由老陈一并承担。
法院:准许阿伟关于调整违约金的请求
法院认为,因阿伟延迟支付承包金,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老陈有权依约解除合同,阿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涉及拖欠的承包金与可得利益损失方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阿伟拖欠至6月的承包金数额为元,老陈7月可得利益损失为元。
关于违约金与违约损失方面,阿伟交付给老陈的元虽表述为“保证金”,但实质上具备违约定金的性质。阿伟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抗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案涉合同的约定违约金损失以元为界限,因老陈已没收阿伟所缴纳之保证金元,老陈仅可就超出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6137元及被拖欠租金的利息损失再要求违约损失赔偿。
关于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债务部分,会员卡债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也应当按照五折计算返还5852元。债权部分,老陈曾确认3341元的剩余货款。法院认为,老陈既然要求阿伟履行前述的对外债务承担,就应当对其承包期间的债权予以一并承受,这才符合权利义务的一致原则,也符合争议解决的便利性原则。由此计算,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后的结算金额为2511元。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于2018年7月1日解除,阿伟应共计支付与赔偿老陈承包金及各项损失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