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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新车被瞒卖展车法院判“退一赔三”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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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新车被瞒卖展车法院判“退一赔三”

购买新车,结果却被隐瞒买到了展车,这该如何处理?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却时有发生,3月7日,四川省消委会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德阳一位市民便因此得到了退一赔三的结果。

投诉:11万余元要购新车被卖展车,消费者投诉受欺诈

2018年1月8日,德阳市消委会收到消费者彭先生投诉,称其于2017年11月24日在车展上订购德阳某4s店一辆价值11万余元的家用轿车,购买时强调了要1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新车。

但4s店交付的却是展车,并且车辆内有污迹和划痕。彭先生认为受到了欺诈,要求4s店赔偿,但无法达成一致。遂向德阳市消委会寻求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购车合同中明确了不要展车、库存车等条款,消费者向4s表达购买新车的意愿十分清晰,4s店销售人员也多次表达将向其提供新车。但4s店向彭先生交付的却是11月17日生产,且于11月22日至11月日在世纪联华展出过的车辆,与彭先生本意购买的车辆明显不符。

结果:法院认定4s店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在调解中,4s店不同意彭先生退一赔三要求,并提出3条解释——

4s店提供的车辆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没有对彭先生造成任何损失,已履行了交车义务,双方合同已经达成;

车辆的出厂时间不影响车辆的性能,展车只是存放地点不同,展车仍是新车;

交车时车辆内的污迹、划痕等属外观瑕疵,不影响车辆质量、性能等,彭先生在交车时也已确认。

对此,德阳市消委会认为:

按照约定俗成的理解,“新车”应该是车辆保持出厂状态,质量合格,除在运输、存放、交付过程中有必要的使用外,在消费者提车前不应以任何形式投入使用。

本案经营者将车辆用于展示,其真实目的不在于存放车辆,而是以该车为样品供其他消费者体验,本质上是将消费者订购的车辆用于同款车辆的营销,并造成车辆外观损伤。

4S店主观上存在隐瞒车辆出厂时间及作为展车展示的意图,客观上作出了故意隐瞒不告知而进行交车的行为,致使消费者误以为是1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新车而决定购买,4s店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主张。

经多次调解,双方在是否属于消费欺诈、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均互不退让,无法达成一致,市消委会决定支持消费者起诉。

最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彭先生退还购车款及购车损失.61元以及三倍赔偿元的诉求。

律师点评:对于欺诈的司法认定标准,主要聚焦于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个方面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郭龙伟律师认为:该案主要存在两个法律争议的焦点:一是案涉车辆是否为新车;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

就是否新车而言,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定义,但车辆存在有别于全新概念的剐蹭痕迹的外观损伤和被经营者用于商业巡展使用的事实,已然超出车辆出厂、运输等必要的使用程度和范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的常理可以判断,上述情形并不符合社会大众对全新车辆的通常认知。

进而言之,在消费者明确向4s店提出要求购买2017年1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新车,并在合同中特约不要展车、库存车等条款的情况下,经营者交付曾被用于商业巡展且外观存在瑕疵的车辆,不仅不符合消费者购买全新且存在具象化标准新车的合同目的,亦不能满足消费者花费巨资购买自己心仪新车的朴素情感。关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对于欺诈的司法认定标准,目前主要聚焦于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个方面。

具体到该案,综合消费者和经营者订立的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新车的各项具体要求,销售人员在订车、验车时向消费者承诺提供的是新车而非展车或二手车,案涉车辆外观存在剐蹭瑕疵,且经营者向消费者故意隐瞒案涉车辆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该车曾经被作为展车使用过等情形,能够认定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案涉车辆的重要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欺诈的认定标准。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并按照购车价格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购新车被瞒卖展车法院判“退一赔三””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刑事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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