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发生借款怎么办?
恋人身份生活是以满足男女情感的相互需求而确立的,这种需求是建立在相互自愿基础上的。恋人之间亦常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共同投资关系,鉴于双方的特定人身关系,对于其性质的判定需根据证据确定,在无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事实的外观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将自愿赠与和民间借贷或共同投资明确区分开来,既要倡建健康的恋爱情感又要维护正常的财产关系。实践生活中,恋人分手后常就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发生纠纷和扯皮,海淀法院法官在下文将通过几起案例提示情侣们交往期间如发生借贷关系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
恋爱期间发生借款,起诉后经法院主持当庭调解
2011年,张女士与杨先生认识并交往。2012年杨先生向张女士借款并出具欠条,承诺20年还款。经多次催要,杨先生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现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诉讼中经询,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张女士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
法官提示:
情侣之间在交往时,应当分清楚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贷还是其他的共同生活支出等,做到明明白白,切勿碍于情面而产生法律纠纷。如果情侣一方借款,尽量要留存相应的借贷合意凭证,即通常所说的“借条”。出具借条时应当注意相关的细节,正是这些细节决定了自身权利保护。打借条时最好标注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等奇葩理由;出借人的全名一定要写,千万不要写绰号、简称、英文名等等,要与身份证一致;借款金额一定要有大写,小心借条持有人修改金额;逾期利息和正常的借款利息不是一回事,所以要分开写等等。
男朋友资助留学生活费用,法院认定借贷不成立
20年6月,孟先生与陈女士相识,后因被告陈女士打算出国前往美国留学移民,向原告孟先生借款用于学费及生活费。自20年7月11日至2018年,孟先生以个人工资、个人兼职收入、向他人借款、信用卡取现等方式,累计向被告陈女士借款20万余元。现孟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女士偿还借款20万余元。被告陈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孟先生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恋爱关系,被告去国外留学是为了后来共同移民一起生活,双方之间存在约定,由原告供被告留学资金,为了之后一起移民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仅提交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交借贷合意凭证。被告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综合被告提出的抗辩事项及其证据,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的陈述更加令人信服,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尽量不要进行大额借款,若确需借款,应做到通过银行转账并且留存凭证,转账时最好标注款项的实际性质,是借贷还是共同投资等,或者支付宝转账时也应当标注款项的具体用途和性质。虽然通常碍于情面要求情侣一方出具借条,但是双方之间就借贷或者经济往来的沟通记录,例如,手机通话中关于借款的交付,催要等详细事项的内容均应当谨慎妥善保存,确保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明经济往来实际性质的有力证据。双方在交往期间共同购买贵重物品时应当保管好购物凭证及资金支付凭证。平时留存相对方相关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以便发生纠纷方便诉讼。
同居期间出具借条,分手后对簿公堂无法提交款项交付凭证
20年6月至20年6月份,被告王先生以做业务急需用钱为由陆续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王先生先后向李女士出具两张借条。经多次催要,王先生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王先生辩称,本案借贷没有真实发生,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在同居期间,受李女士胁迫签订的借条,李女士声称如果王先生提出分手,将向王先生以借款形式主张赔偿。通过两张借条日期可以看出,借条签订时间仅时隔半年,书写两张大额借条违反常理,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仅提交借贷合意凭证,未提交任何款项交付凭证。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被告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综合原告陈述的资金来源、资金交付时间及过程存在多处矛盾,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恋人之间可能因为开玩笑发生各种状况,比如强迫另一方出具借条而借此维系感情。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的态度,明晰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否则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只是因为玩笑而向男女朋友一方出具借条是不可取的行为。如若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并且通过现金的形式交付,最好是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是有现场见证人的情况下交付,否则,在情侣特定人身关系属性的情况下,仅凭债权凭证而无具体交付凭证很难认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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