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擅自出租车库用于居住发生火灾租客
死亡被判担责
“二房东”作为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不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车库转租给他人居住,结果发生火灾导致租客死亡。近日,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转租车库给他人居住,醉酒吸烟引火灾
20年,王甲与弟弟王乙一道来苏州打工,兄弟二人蜗居于某小区某室附属的车库内,面积约5平方米。2018年3月23日早晨,车库发生火灾,当时王乙外出,住在里面的王甲不幸死亡。消防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车库内床铺处,起火原因为王甲醉酒吸烟引发火灾。
经查,该小区某室房屋及附属车库的
所有权人为彭某。“很多年来,房东彭某一直将该房屋及车库出租给李某。”据承办人介绍,起先李某一家三口住在房屋里,之后李某又作为“二房东”,将车库分租出去,给王甲、王乙用于居住。
“车里里没有窗户,只有一个空调的洞口,通风效果极差。”不幸发生后,王甲与王乙的父母愤懑不已,将彭某和李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50%的责任,赔偿58万余元。原告表示,“二被告明知车库不能居住,还出租给我儿子,而且火灾发生时,李某明明已经发现了,但没救人也没报警,他们对我儿子的死亡均有过错。”
发现车库冒烟未及时报警救助
“他把房子分租出去,我完全不知情。”据被告彭某陈述,李某从2012年就开始租自己的房子,“我只知道是他们一家三口居住的,而且李某通常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或者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并非自己上门收现金。”彭某表示,因为李某承租房屋已多年,他对其也比较信任,且二人并不住在同一小区或附近,所以很少前往涉案房产处,更不会去车库查看,所以对李光兵转租或分租及车库住人等情形并不了解。
庭审中,关于火灾当天的情形,李某陈述,当时早上七点正准备去上班,发现车库的油烟机洞有冒烟,就联系王乙,“因为只有他的,没有他电话也没有王甲的联系方式,王乙没回复,跟他视频也没接受,我就发送语音询问其大哥到哪里去了,并告知说他屋里冒烟了,让王乙联系王甲及报警。”
一直等到八点,王乙才回复李某。等王乙回去后把门撬开,发现王甲已死亡。李某表示,当时自己完全没有想到王甲会死在车库里,“因为他一直用电插水瓶烧水,我就认为是烧水壶的热气冒出来,没想到王甲会死亡,如果要知道的话肯定会报警。”
法院判决房东无责,死者自身担责85%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明知车库并不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仍将车库出租给王甲居住,并在发现车库冒烟可能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及采取救助措施,而仅是语音方式通知了王甲的弟弟,被告李某应对王甲的死亡承担%的责任。
此外,死者王甲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身安全具有高度注意义务,而不应由他人对其安全承担比其自身更多地照顾、注意义务,王甲在明知车库居住安全性能差的情况下仍向李某承租车库居住,且在醉酒后吸烟引发火灾导致自身死亡,王甲自身应承担85%的主要责任。
“被告彭某将涉案房屋及车库一并出租给被告李某,租赁物本身符合出租条件,车库仅为停放车辆使用,并未要求李某、王甲等人居住在车库内。”承办法官补充指出,且并无证据证实彭某知晓和同意李某将车库分租给王甲,被告彭某对王甲的死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王甲因本案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审核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1760.43元,剩余部分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法官连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在明知车库并不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仍将车库转租给次承租人居住,并在发现车库冒烟可能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及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次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且对转租事宜不知情的,对次承租人的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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