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一般来说货款欠条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约定还款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话,有效期是永远,也就是只要欠条存在就一直有效。对方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但是要给你朋友一个合理的时间,比如你不能今天找到对方让对方明天就还上100万。
是这样,我说的写明日期是说写明还款日期,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话,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时或者给于的宽缓期满开始计算。如该案中的欠条没有写什么时候还款,债权人说你一个月后还款,那一个月后你朋友如果不还款的话,两年的诉讼时效从那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对方两年内随时可以要求还款,并可以到法院起诉。
至于你说的担保人的问题,那要看是那类担保了,是一般的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你在欠条上没有说明“到期后债务人不还再由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或者是明确了就是一般担保的话,该担保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摘取人,或者是那个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人还款。否则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话,债权人只能去起诉,在债务人被起诉并不能还款的情况下,一般保证才承担还款责任。
欠条没有有效期限制,即永久有效。
但是,要求归还欠款有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即如果欠条载明还款期限的,应当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或者向法院起诉,超过两年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将不再保护。
如果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归还或者给予宽限期后仍不归还的时间开始计算。
私人欠条的有效期限
一 、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约定的到期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为二年。如果在二年中,存在使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则将超出二年。
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欠条出具日开始,也是二年的时效,同上,也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重新计算。
比如,2006年1月1日是约定还款日期,2007年1月1日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还款的要求,则诉讼期限由2008年1月1日变为2009年1月1日。
1、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你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在适当的宽限期内偿还;
2、如果对方明确拒绝归还欠款,则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为两年,否则丧失胜诉权;
3、开始计算时效后,你每次主张自己的权利都可以让时效中断,也就是时效从新计算;
4、每次主张自己的债权时,最好留下书面的证据(换新欠条),以后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实在没有录音也可以。
一般欠条都写有还款期限,如果到期了,在两年之内没有去追问,法律上就算作你自动放弃其资金
所有权。
就是说诉讼期限是两年
之前的欠条实际上应该作废了,但是鉴于你朋友没有拿回借条,所以很可能会成为出借人掌握的把柄,别人有心陷害,那你朋友会很麻烦,还是拿回来比较好。
当然,要是拿不回来,也不用太担心,可以用其他证据证明已实际修改欠条的事实或者是已经换钱的事实。如果都没有,那么就很危险了。
最后一次写的借条一般而言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你朋友还有陆续还钱,证明借条所载的事宜仍被双方认可,出借人如果有提醒还款的证据,那么即使你朋友并未还,也不会失效。
所谓时效,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两年过去仍有起诉权,只不过丧失胜诉权。
而有继续还钱,有继续催还钱,就会构成民法上所谓时效阻却,时效的起算必须从最后一次还钱或者催还钱不果那时算起,而不是根据借条的订立时间起算,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是有偏向性的。
所以,归结起来,一是你朋友最好把借条都要回来,但是别让出借人太留意以免抓住把柄,可以假装随意提起。
二是你朋友还是需要继续还钱的,别说时效没过,就是过了,别人一样可以起诉,只不过胜诉与否看证据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