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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产妇,自己的生死权利交给他人,这是一种冒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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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都觉得不了自己的事,法律上的人权是不是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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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中国现在就这个情况,有一次遇到孩子生下来了产妇没有帮医院说一句话,产妇的家人开始闹,结果医院赔钱了,医生被开除了。。。。。。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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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自私的家伙你就没发现?还是平时没落在你身上你也跟着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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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东西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万一产妇被鬼上身了有产前抑郁症肯定不能听产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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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产妇有选择分娩方式的决定权。
如果是产妇在麻醉后,不清醒状态下所签的字是无效的。但如果产妇是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产妇就有权利选择分娩方式。
家属是否有权利代产妇决定分娩方式?
这个是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夫妻之间会有代理权认可。如果产妇没有签字授权家属做自己的代理人,那么他们的干涉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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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 产妇只有签字的权力而没有决定权……因只有相关专业的妇产科主治医生才有决定的权力,也因妇产科主治医生掌握者产妇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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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我的小孩我做主,顺产方案我不同意,你就是侵犯老娘人身权,另患者当然有选择手术方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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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们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不违法情况下都得应该有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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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工作过程中,不仅要面对如何治疗患者的专业挑战,还要随时应对突如其来的医闹事件。
越来越多的人在面临职业选择时,会优先剔除医生这个职业,也越来越多的家长会反对自己的孩子进入这个行业。
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却被暴露在危险之中,并且得不到有力的生命保障。
人性都是自私的,家属不肯签字一方面是疼痛不是出在自己身上,另一方面则想将责任推卸给医院。医生没有家属签字则不敢进行下一步的行为则如楼主所分析,总而言之,谁都不想背负患者这个不确定责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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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一般情况下肯定是有的,但是人在痛苦的情况和恐惧中有些决定是不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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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书读少,不懂法律。为什么自己生孩子没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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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还是医疗环境,医闹问题吧。孕妇有了决定权,同意无痛分娩了,事后丈夫不付钱,医生也很为难,事后说不清楚,谁都不想承担责任做了好事还惹一身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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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外一”,条件反射般激动了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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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家属不签字,产妇生产嗯过程中如过鬼门关的案例已经太多太多了。
2007年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去北京朝阳医院就诊,院方建议做剖宫产手术,肖志军一再拒绝签字导致手术没有进行,李丽云病逝。
去年有产妇因为生产过程中疼痛难忍,求丈夫签字未果而选择跳楼。
跳楼事件舆论发酵后,医院提出原因在于“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当时,我对这个理由相当有意见代理人的权限还能比被代理人的权限更高??她丈夫的权限来源不正是她的授权么?而且,这种委托当事人还不能口头撤回,医院的意思是让病人写个书面撤回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人身权利是专属权利,在孕妇可以自主决定的情况下,医院只听产妇丈夫的指示,剥夺产妇自主决定权,我觉得是显然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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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在对于手术同意书的签署上有着相关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表述,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从中我们能够看出,在面对手术时,首选的应当询问患者的意见,而在不宜的情况时(如患者昏迷等)选择向家属进行说明。但是矛盾却又出现在这里,在实际的医疗状况中,面对着一位即将临盆的母亲,医院大多数情况下认为,不能仅仅以产妇是否昏迷,没有意识作为其能够具备签署同意书的条件,因为人在极度疼痛之下的判断往往会产生偏差,所以才会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家属进行签字,以免出现意外时产生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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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到底产妇有没有决定权?
有。本人对自己的身体权利享有最高的支配权。
我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医生医院方面,一是产妇老公方面。
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一个“并”、一个“应当”成了医院的挡箭牌了,成了不进一步治疗的说辞。挡箭牌在手,责任都推到家属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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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产妇到底有没有决定生育方式的权利?
答案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有”。
实际上1994年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样规定: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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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为什么会没有呢?
在法律上产妇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啊,没有任何可以剥夺其权利的条件,就因为躺在病床上,签字就无效?
如果一个人生病住院,没有人签字的话,这病是不是就不治了?
如果因为没人签字,病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那最终的责任由谁来承担,难道要归咎于病人?
病人被送往医院的时候就处于昏迷的状态,医院是不是就什么都不用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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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
而且应该在产房放一个律师,手里拿着一摞
委托书和
离婚协议书。你不在这边签字,就让太太在那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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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自己生孩子肯定有决定权了!生孩子又不是别人,是自己,生命也是自己的,还有谁比自己更有决定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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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律专业的,无法回答。从伦理上来讲,产妇的情绪是应该第一时间被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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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有没有决定权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医患间的信任问题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
在法律上产妇当时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这个决定权,这问题法律规定的已经很清楚,没有多少可讨论的。
但现实中产妇却往往难以行使这样的权力,躺在冰冷的手术台上,任你如何哀求,都抵不过产房外家属的一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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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相许共渡一生的人,经过了婚姻殿堂的欢庆,却难走医院生产的鬼门关。难道他不是因为爱你,才决定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吗?云雨之欢的时候百依百顺,可是在女人独自经历生育之痛时, 为什么他首先想到的不是正在经历巨大痛苦的你呢?女人就应该痛苦和隐忍吗?
虽然国务院《医药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条规定确实将患者的生命同家属的意愿联系在了一起,但是作为一个意识清醒的正常人,我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健康吗?不对,这条规定并不是将自己的生命交给亲属,而是为了保护亲属的知情同意权,同时也是医院保护自己不受到事后家属责难的保证,医院这样是无可厚非的,医院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但是当穷尽救治手段仍无力回天时,谁来保护医院不受责难呢?谁也无法承担生命之重,如果说医生已经征得了患者的同意,可是患者已经离世,死无对证怎么办?或者患者意识已经不清楚无法做出决定,这个亲属知情同意就显得尤其重要了,但是想救你的可能是医生,而不想救你的可能是你的亲属,因为一纸婚书建立的亲属关系在这时就尤显脆弱。
“一切为了孩子!”这句话仿佛成了不可违背的定律,可是孩子和母体在手术台上还是血肉相连啊!孩子是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最怜惜的当然还是同样在手术台上挣扎的母亲,怎么能让一个在门外的男人决定两条生命的存亡。何况在是女方还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生死被他人决断。有人说此时医生最清楚让医生决断不就好了,医生怎么愿意让任何一条生命逝去呢?对于痛苦的抉择只能让患者本人或其不能做出决定时让家属,无家属在场时才能由医生代为做出专业的判断。
有网友说要娘家人在场,但是当双方家属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那说不定当场就会起冲突,还是要患者在之前就做好决定才好,患者单独做好决定,再通知家属签署知情。法律规定也是保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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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谢邀。
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具有处分权,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习惯上,我国之前是由“亲属”决定是否手术,相当于“习惯法”。另外,在医疗司法实践过程中,国家又规定了亲属的“知情权”,使得这个问题复杂化。在妇产科,涉及到生育和胎儿的问题,丈夫也有部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使得这个问题更加复杂。由于前几年的司法判决中,类似问题以医院败诉的多,所以医生的行为非常谨慎。
其实自己的分娩方式、疾病等等,都属于自己的隐私,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果没有病人本人的授权,亲属和丈夫连知晓的权利都没有。但这在我国是个例外。亲属或者丈夫不仅决定了患者(妻子)的生死,而且有时候还常常威胁医生告诉患者(比如患癌或者绝症)。这方面的判例,医院基本都是败诉的。使得医生在这个问题上,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现在患者进入医院以后,一般都要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相当于患者把自己的身体处分权转让给丈夫或者其他近亲属。本来这种“转让”并不意味着产妇本人对自己身体处分权的失去,但是涉及到麻醉中的决策时,使得这个问题更加复杂。
这件事情上,现在指责丈夫或者医院都是没有意义的。唯有全国人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问题进行统一的司法解释,让大家有个遵从的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否则类似问题还会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