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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解与适用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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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常常出现申请执行人执行不到被执行人财产,原因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悄悄转走了,而当知道这种情况,就有必要打一个撤销权之诉了。

法条速看:

合同法》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案例分析:王萍与李强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2010年11月7日李强与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强购买巨华集团开发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总价元,房款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2011年7月巨华集团向李强交付了上述房屋,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离婚。2014年4月,王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对2013年4月23日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变更。

根据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赛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王萍与李强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呼和浩特市××区、4、5西户住房一套,现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11月7日,归李强所有。李强于2016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王萍140万元。2014年,李强与曲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李强将该房屋赠与其婚生子李某。2016年1月4日李强作为李某法定监护人代理李某与巨华公司重新签订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受人为李某。

王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李强向李某转让位于××区房产的行为,并责令李某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李强名下;2.判令李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王萍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王萍基于(2014)赛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对李强享有140万元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的规定,只有债务人李强赠与李某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王萍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王萍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行为。本案中,李强、李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李强向李某赠与案涉房屋时其剩余责任财产足以足额清偿其对王萍所负债务,亦无法证明其现有财产足以足额清偿债务。另,李强对王萍所负债务于2016年3月1日即已到期,经王萍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亦未获清偿,且李强认可其向李某赠与房屋是为逃避债务,避免被法院执行。

综上,本院认定李强在未偿还王萍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向李某赠与案涉房屋的行为,使其偿债能力大幅降低,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王萍的利益,该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应予以撤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原则上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案涉房屋的价值虽超过李强对王萍所负债务,但债务人李强的赠与行为的标的为房屋,系不可分物,为保障债权人王萍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王萍请求撤销李强向李某赠与案涉房屋行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李强向第三人李某赠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6区14号楼3-5层1单元301室的行为;

二、第三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李强返还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6区14号楼3-5层1单元301室,并协助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被告李强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王萍已预交),由李强负担。

友情提示:

行使撤销权一定要记住第75条规定的期间,以债务人为被告或者以债务人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中列明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等法律关系,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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