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下班在路上都能看到大批的共享单车,实际上,万一使用的过程中出现问题,谁来买单?
●私自占有共享单车
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包括加装私锁、破坏二维码、将单车搬到回自己家等,这些占有行为依单车价值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定性。
若共享单车的价值较高,占有者可能被认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可能构成盗窃罪。
即使不构成盗窃罪,私自拆卸共享单车锁、定位装置等行为,也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故意毁坏共享单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毁损二维码,拆卸车锁等故意毁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人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破坏行为更加严重者,应根据《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定性。《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该罪的起定点是5000元。
所以,若行为人损坏的共享单车的总价值高于5000元,可能面临
刑事处罚。
●私自换帖二维码
目前市面上的共享单车多以扫描二维码为主要支付方式,用新的二维码覆盖单车原有二维码,诱导单车使用者错误支付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元以上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具体准确数额由各省规定。
●随意停放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出现,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城市管理的问题。首先是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
从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此类问题一般由综合执法部门来进行监管和处理,但随之而来的执法成本、执法效果等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研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尽管单车公司会设置一些专用停放点,但覆盖范围毕竟有限。大量的共享单车被使用者随意停放,虽有城市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但收效甚微,法律规范难以落实。
因此,解决共享单车随意停放的问题,更需要每一个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文明用车。
●违规骑行问题
共享单车的出现,极大的方便的人们的日常出行,但随之而来的违章骑行问题也日益增长,如违规进入隧道、违反交通指示灯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据此,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若出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交管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若使用人拒绝接受罚款或拒不缴纳罚款,交管部门可扣留单车。
但由此会导致运营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缴纳罚款并无依据且后期追偿困难,若不缴纳罚款则单车无法继续出租而遭受经营损失。
这一问题也还需要运营企业和政府部门进一步沟通和研究合理合法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