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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微博发布的信息如果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据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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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微博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察院、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微博信息作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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