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法院判决理由

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法院判决理由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吴某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吴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册、买断东义路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广告等公开宣传手段,以高息(每万元每天40-50元)为诱佴,从林某等人处非法集资7亿余元,具备上述(解释》规定的“非法性”“公开宣传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认定的11名被害人中,除蒋某、周某2人在借钱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为集资而认识的,并非亲友。

被告人吴某不但本人出面集资,而且委托他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且吴英某知其向林某等人吸收的资金是林某等人向其他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来的,其非法集资的对象不仅包括林某等11名直接被害人,也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对此,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可见,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吴英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符合法律的本意。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刑事再审申诉
类型:司法程序 | 2024.10.12 14:06
侵占罪
类型:侵犯财产犯罪 | 2024.10.05 13:47
以结婚为目的骗钱算诈骗吗?
类型:侵犯财产犯罪 | 2024.10.05 06:19
担心构成非法行医犯罪
类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 2024.09.28 14:39
立即咨询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刑事和解协议书

    【合同文书】 ¥1.99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谅解赔偿协议

    【合同文书】 ¥3.99
  •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谅解书

    【合同文书】 ¥0.99
  • 律师事务所受理刑事诉讼案件批办单

    【合同文书】 ¥0.99
  • 刑事诉讼上诉状

    【合同文书】 ¥0.99
  • 刑事处分公证书

    【合同文书】 ¥0.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龚路明 律师

    专长: 企业合规、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交通肇事、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 王东洋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款担保、交通肇事、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赔偿、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刑事诉讼

    好评:
  • 闫美青 律师

    专长: 交通肇事、劳动人事、借款担保、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