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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众筹平台而言,他们是提供众筹信息发布服务的居间方,对发起者信息的审核权限到底有多大,目前并没有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以对发起人车产房产这类个人信息的收集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谈老师认为,众筹平台的特殊性,其审核义务不能只局限于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对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核,而应扩大到对患者病情、家庭财产情况,并由平台做好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同时,对于个人隐私信息仅作为平台审核信息,不在平台前端显示。
在水滴筹官网公布的《用户协议》中,水滴筹特别提示“水滴筹不对
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因项目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自行解决”。但这一条“特别提示”虽然经用户签字确认,但并不能完全排除水滴筹的责任。如果发起人发布的有虚假信息之类的,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水滴筹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没有及时处理的,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虽然水滴筹事前没法审核到发起者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但是有事后及时处理的义务。
众筹平台的信息审核制度必须进一步规范,否则将对公益事业和道德公信造成极大伤害,以后恐怕没人敢去捐款做好事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也失去了重生的机会。社会救助完全转移到政府身上显然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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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
首先,根据民政部《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5.2.6 平台应明确告知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个人求助、网络互助真实性从法律层面平台确实无需对发起人车辆房产情况进行审核。
其次,不动产部门、车管所为权利人、司法机关及律师提供查询,平台自身是无法向登记部
门查询核实的。从客观事实上来说,平台也无法去核实:
网络互助本身是一件好事,对于那些突遭意外或疾病而又经济困难的人,提供了帮助。但是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生“财”之道,诈捐骗捐事件层出不穷。
虽然从法律层面平台无需对个人求助、网络互助发起人财产情况进行核实,但我认为平台这样的说法并不妥当,平台对发起人的审核应该做的更多,比如平台可以要求发起人提供房产车辆房产登记查询信息,包括
户籍地跟经常居住地。同时,平台对于不实募捐的举报应当放置在更醒目的位置,方便大众对于网络募捐的监督。作为用户,对于不实募捐一定要积极举报。只有多方面的监督才能促进网络募捐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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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帮助的平台,水滴筹在道德层面有义务保证需要捐款的人信息真实且捐款全部用于解决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来说,水滴筹很难做到对每一个需要捐款的人信息进行核实,首先是没有那么大的权限,其次是工作量太大。所以水滴筹声明让发起人自己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且不能将筹款用于治疗外的其他事项。
正因如此,水滴筹在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中写道:“水滴筹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不宣传推广个人求助信息,不向发起人及受助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对发起人所发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最终筹款额做任何承诺。”这种声明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或者将筹款用于治疗外的其他事项,那么这个受捐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于目前水滴筹平台可能存在的诈骗行为,除了事后的惩罚,事前的预防也必不可少,如果不能做到平台审核的话,那就开发举报制度,让双方都拿出相应证据,另外还可参考个人征信制度的相关数据。
总之,水滴筹需要做出改进的空间还很大,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否则,做好事的人越来越少,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帮助,对整个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微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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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救穷还是维稳?只从医疗卫生方面来看,应该是利用大众积少成多,给又穷又急的家庭提供资金帮助与支持。近年,类似于水滴筹的筹款平台兴起很多,在社会保障不算完善的今天,这种平台是比较行之有效的。但是,成本低、门槛不够严谨、审核漏洞,也使得这种筹款方式对某些并不具有上述情况的人产生了吸引力。
为了不降低现有生活标准而发起的众筹,是在滥用社会的相互帮扶心理。当这样的事情屡有发生之后,社会对众筹的信任会降低,人们不再愿意捐出钱款,这会对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产生伤害。责任谁担?
除了面临社会道德谴责的风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将款项用于说明的事项,接受捐款的一方还可能涉嫌诈骗罪,从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水滴筹虽说无权审核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但是,作为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当履行严格的监督职责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公众既不是平台的提供者,也不是当事人具体情况的知情者,如果不能在申请之初就核实清楚情况,这对想要提供帮助的人来说,就是一种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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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经济状况发起众筹是违法行为,作为众筹平台有责任义务审核发起人经济状况,试想如果平台不审核,让谁审核,难道让捐款人审核,另外平台对发起人必要的经济审核,也是对公众捐款负责的表现,如果你承担不了审核的责任,出了事情无法承担该负的责任,那就不能接受社会捐款。总之德云社相声演员吴鹤臣脑出血,家人发起百万元众筹,隐瞒家里有房有车,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质就是一种诈骗。作为平台而言,亦违背了办公益事业初衷,因为我们要把钱用在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身上,我们是帮助他们的实际困难,而不是让其享受,他们绝不能借平台接收别人捐赠,贪图享受不劳而获。作为平台丝毫不审核,导致大量财物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就是一种失职,就像银行一样没有审核,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本身就是渎职,就是犯罪。还有平台总是疏于管理,导致大量钱财流入不法分子手中,会降低公众的信任,也会使平台接受捐赠更加艰难,即到时会让该需要捐赠的人,发起众筹也很难得到捐款,也很难得到应有帮助,这本身就是对全社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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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款人应当如实公示直系三代内的家庭实际资产状况和收入情况;
设立准入门槛,如预估医疗费用并超过该家庭资产存量,则不应准予发起筹款;
众筹平台应当负起严格审核的义务,即使平台不抽取佣金,但毕竟人们肯在平台捐款,除了善心之外,也是对平台品牌的认可和信任,平台应对得起这份认可和信任,何况平台也会利用这份认可和信任来盈利,如果本身平台有抽佣,那就不只是义务,而是责任;
必须开通举报渠道,一但接到举报,应先冻结所筹款项,查明清楚后再做处理;
对于故意隐瞒家庭资产、卖惨骗捐者,应判诈骗罪,当入刑,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筹款应分阶段按目的进行区分,目的是救命治病,还是后期的康复营养,还是为请护工,还是再之后的生活问题,捐款人按筹款目的可凭意愿自愿捐款;
无论何种目的,所有善款应专款专用,直接同向筹款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结算,而不经筹款人之手。即使是为将来生活为目的的筹款,一旦筹到钱,也应按地区最低保障,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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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引发大的舆情,背后是有多方面因素的。
第一,因为这是德云社的弟子,很多人都在看德云社的笑话,也在看郭德纲如何处理这个事,很多人认为,郭德纲那么有钱,又是师傅,就应该完全负责治疗,我觉得,病人家属,弄个众筹,骨子里也是在磕掺郭德纲。
好在郭德纲处置比较得当,该付出的绝不退后,我们可以看到,包括病人家属,也说不出什么郭德纲不字,相比病人各位家属,父母妻子,大家发现,他们还不如郭德纲德云社做的好呢,所以,德云社郭德纲风险过去了。
第二,老百姓愤怒的是以欺诈手段获得的募捐是违法的,随着真相的一点点揭示,网民发现,他们上当受骗了,原来这个需要社会献爱心的人,是比很多献爱心的人都有钱的富人,这个闹剧变成了穷人帮助富人维持富人的幸福生活,包括房子,车,手机,医保,贫困户等等,爱心透支,这是舆情发酵的另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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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云社演员吴鹤臣患病众筹百万医疗费”事件引发广泛热议,作为一个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公众人物患病后众筹医疗费,难免会引发公众的质疑,此事件也引发了大家对众筹平台的操作机制的大讨论。众筹平台的出现让很多家庭困难的患者通过社会的捐赠及时得到救助,帮助了不少患者,但是现行条件下平台的很多机制还不是很完善,比如无法对申请人的经济条件进行实质审核,平台的监督举报机制封都还需要进一步健全,现行条件下我们不能完全避免有些人利用别人的善心,隐瞒经济状况发起众筹,对于这些人我们目前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真心希望通过这个事件,相关筹资平台能够规范自己的内部机制,多多完善不足之处,让真正需要帮助的病人得到援助,相信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类似的平台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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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实际财产的众筹人是否涉及诈骗?
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隐瞒手段获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众筹人以众筹为噱头,骗取捐款,如果没有用于治病,而是自行消费,显然成立诈骗罪;但如果捐款用于治病,虽然没有落入众筹人的腰包,但实际上是免于众筹人花自己的钱,因此还是构成诈骗罪。
捐款人发现众筹人其实不穷,有权要求退回捐款吗?
这是法律上赠与
合同的撤销问题。捐款已经捐出后,众筹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没有将捐款用于医疗,那么赠与合同可以撤销,捐款人有权要求退回。而如果是众筹人欺骗捐款人,众筹人实际不穷,那么因为欺诈导致合同可撤销,捐款人同样有权要求退回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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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有资格进行审查。但是这个网络平台应该具有相关能力,而不是随便一个平台。现在之所以乱象丛生,很大一部在于政府没有参与监管,法律缺失、众筹平台太多造成的。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②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财产⑤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是财产类犯罪,还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
隐瞒经济状况发起众筹是违法行为,作为众筹平台有责任义务审核发起人经济状况,试想如果平台不审核,让谁审核,难道让捐款人审核,另外平台对发起人必要的经济审核,也是对公众捐款负责的表现,如果你承担不了审核的责任,出了事情无法承担该负的责任,那就不能接受社会捐款。 http://t.c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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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症结不在于能否审查发起人财产,而在于如何阻却对善良心的恶意利用的投机行为。
坦白讲,水滴筹确实不能审查发起人名下房产车产,因为这些信息事关隐私,大部分社会力量是无法查询的,如果赋予水滴筹这类权力,那么可以想象,嗅觉敏锐的资本马上就会涌上来,到时水滴筹可能会离公益目的越来越远了,相当于放了毒蛇进房间捉老鼠,后患无穷。
水滴筹的回应完全是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查询房产车产”对应的本质诉求是“水滴筹到底有没有措施保证善款能真的到达需要帮助的人手里”,可惜水滴筹只是点对点地做了“不走心”的回应,这样的危急公关要想不带来危机,真的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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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实际经济情况来发起众筹,肯定与众筹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众筹是基于社会救助理念,为那些贫困人群提供的一个救济通道,支持其正常运营的是民众的同情心。
如果故意隐瞒经济条件去发众筹更像是诈骗,毕竟谁的钱都不是刮大风来的,说不动省吃俭用出钱的人经济比筹钱的更差,说白了就是消费爱心。
如果是平台无法完全去逐一全面的审核可以理解,但将审核的责任和义务推脱给个人自律就很不好了,如果依靠自律能解决问题,那平台也没有存在的意义,因为平台相当于是对发起众筹人进行的验证和背书,没有平台,相信陌生人谁也不愿意在不了解情况的时候去献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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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隐瞒”则意味着欺骗。如果说虚构事实是作为的欺骗方式,那么隐瞒则属于不作为的欺骗方式。当隐瞒经济情况博取同情,众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②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财产⑤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是财产类犯罪,还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
由此看来,如果隐瞒情况使捐款人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处分财产,当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则行为人就可能要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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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有资格进行审查。但是这个网络平台应该具有相关能力,而不是随便一个平台。现在之所以乱象丛生,很大一部在于政府没有参与监管,法律缺失、众筹平台太多造成的。
德云社演员参与众筹,这颇让人惊讶,因为德云社应该能够支付起几百万元的医疗费用。假设支付不起的话,才可以进行网络筹款。
这件事最大的弊病在于德云社属于比较出名的剧团,而自己的演员得了病,居然不主动的帮忙治疗,而是推给喜爱他们的公众,这让人有些接受不了。
即使德云社不管,德云社那些演员们不应该帮助一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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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在中国的语境下,应有其特定的意义,千万不要让“水滴筹”成为下一个“郭美美”。
众筹的起源,翻译自国外 一词,即大众筹资,是一种“预消费”模式,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家、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如果直接套用在“水滴筹”上翻译过来,就是发起人因其不幸的疾病遭遇,争取大家的同情,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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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云社相声演员吴鹤臣发起众筹的相关问题引发网络讨论。
这次有关众筹救大病事件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是真的走投无路,必须要求助于人?还是求助于人是可走的几条路里更经济的一条途径?
5月4日,水滴筹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有房有车也可以发起筹款,勾选贫困户是发起人误操作。是不小心点错的“误操作”?还是为了筹到善款,刻意的欺骗心存善念的人?我相信大家心里都有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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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诈骗好吧,德云社的名声不需要质疑吧,如果这点小钱都拿不出来,那国内没几个有钱的人了。咱们换个理解,如果你的朋友和你借钱,他没有钱和你借钱可以理解,可是如果他都有几套房子和几部车子了,还整天在朋友圈哭穷,开口和你借钱,你会愿意借给他吗?不会,思维清晰,大脑正常的人都不会,因为你的能力或经济实力已经远远大于或超出你开口借钱的范围。建议国家应该纳入刑法,这种不要脸的因为属于严重诈骗的行为,应该纳入征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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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啦 如果说每个人都这样,那就不得了啦 就跟你什么都没有,却是在炫耀自己什么都有。如果这个东西不属于你的,你却利用其他的东西来为自己获得利益,我觉得这就是不够脚踏实地。如果说一步一个脚印的做事,哪怕你再努力一些,相信你也能做的好。不管怎么说,隐瞒自己的经济来获得大家对他的众筹,这就是欺骗我们了。我觉得应该众筹平台去核查情况。查实了,在众筹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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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众筹是违法的,隐瞒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劳而获的接受善款,是对不知情爱心人士的亵渎,呼于社会对这现象大力爆光,让这些有经济能力而违规受授善款恶臭的心灵公于众,才能平息民众愤怒的心情。
众筹善款,是帮一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并不是帮这些有经济能力的人去享受,别把善心当作是敛财工具,对这种人应列入黑名单,见光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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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鼓励有能力的人救助孤老病残,其实是一件好事,网站的运行也为急需救命钱的人打开一条生命通道。但是哪都有不守规矩的人,即使众筹平台审核发起人的经济状况,那能保证别有用心的发起人不造假吗?所以居心不良的人在哪都会钻空子,应该用法律的武器,以诈骗罪的形式对不良发起人进行约束和管理。让他们慎重使用众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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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个例子,无关法律,水滴筹是到底是什么样的平台,我也没有弄清楚,不管怎样,为部分特殊提供了机会和帮助,我就赞同,如果有能力的人还来竞争这个渠道,我就不赞同也不反对。要么这个平台定义模糊,都可以。那么并没有引起共鸣,我也不敬佩这个行为,不赞不反,只要不是拿情怀作欺人就行。以自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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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云社吴鹤臣脑出血。
图片: O网页链接
家人通过水滴筹发起百万众筹。
图片: O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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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可以不审查车房状况,但是水滴筹应该要求每一个要求众筹的人,申报车房状况,并且声明所申报的材料真实。一旦发现有虚假申报,可以要求退回所募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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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要脸吗?北京本地人,有房有车,有工资有保险,有父母妻子帮衬,您还不够用吗?众筹百万,连租房子、请护工的钱都算上,您是打算因病致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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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选贫困户是发起人误操作’’……说不过去,还有原文中‘‘车为婚前购置’’,为什么要加‘‘婚前’’?始终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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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隐瞒个人财产,向不特定的人募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捐款人产生与原来意思不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消极欺诈,可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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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平台如果可以公开受捐人的信息那是更好,这样网友可以选择受捐人符不符合捐款的条件(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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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应该和审核权限没关系,都自己写了有车房,还能误操作贫困户?产品逻辑就有问题,实在判断不了,人工在线审核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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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划分与诈骗,水滴筹确实没资格审核发起人的财产情况,但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这样可以杜绝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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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非常有必要,普通人的钱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为什么要给那些不是很需要帮助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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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仅仅是一个名人个例,网络平台诈捐的遍地开花,数额标的虚高不真实是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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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义务之前应该谈论有没有能力,法院律师经常都没能力查出债务人真实资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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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筹方应当了解用户的家庭经济状况,看是否属于诈捐,别让好心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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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审核也可以先转到别人名下,都想骗捐了,什么事做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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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用问?麻烦理解下筹钱的都是搭上自己不够才借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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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审核的话,必然需要从筹款中抽取一定金额来维持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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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可以由申请人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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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调查一下,但受益人隐瞒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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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好奇众筹的盈利模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