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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防卫人没有退避义务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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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明楷教授理论,回答大家关心的唐雪为什么开门,为什么不及时报警,带刀出门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用刀,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等五个问题。

1.唐雪为什么要开门?
有朋友疑惑,为什么唐雪不选择报案,而是出门面对。
唐雪家门不是住宅楼的门,如果是住宅楼的门,不开门外边的人很难进来。但是唐雪家是有院子,是可能翻墙进入的,躲在家里并不能避免危险。
更重要的是,唐雪有权利选择不回避。
当危险发生时,可以选择逃跑,可以选择退让,但是更有权选择与违法,做斗争,从而有效制止犯罪,保护自己。
唐雪认为“听到他说要翻墙杀我全家,听砸门的声音,我判断对方有工具,不像赤手空拳。因此,我去厨房拿了刀具。”
张明楷教授认为:防卫人没有退避义务,有在现场反击侵害者的权利,即使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也由于防卫人所处的本质的优越地位,而不成立防卫过当。

2.唐雪为什么不报警
面临危险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想起报警。
而且,从报警到警察到达现场,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可能危险已经发生。
更何况,报警或者求助他人,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张明楷教授认为:不能要求被攻击者有退避义务或者向第三者要求救助的义务。

3.唐雪有权带刀吗?
答案很简单,有。
面对一个一米九的大汉,并且携带菜刀,狠劲砸门情况下,难不成让唐雪赤手空拳面对?
任何人都会想到携带工具,威慑犯罪,制止犯罪,保护自己。
唐雪家属表示,事发时,醉酒男子李某在凌晨1时许砸门时,唐雪认为“听到他说要翻墙杀我全家,听砸门的声音,我判断对方有工具,不像赤手空拳。因此,我去厨房拿了刀具。”
张明楷教授认为,乙与甲发生争吵或者矛盾,甲得知乙将要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后作了适当准备,在乙对甲实施侵害时,甲反击造成乙受伤。这样的案件,大多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相互斗殴型的故意伤害罪。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是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识的一个误区。
他认为:受到不法侵害行为攻击的个人可以采取必要手段保全自己。

4.唐雪在对方菜刀已经被拿走情况下,可以用刀吗?
当然可以。
如果是两个同样一米九的大男人相对,用刀可能不合适。
但是不要忘了,唐雪是女子,赤手空拳根本无法抵抗男子攻击。唐雪在多处受伤,极端危险情况下,自然可以用刀保护自己。
家属还讲到,当时唐雪的上嘴唇、右膝、左膝被打肿、淤青,左膝被踹伤,唐雪认为“是他打我脸之后用脚踢的,他还踢我腹部”;冲突后当日,她上厕所时发现下体出血,“造成我例假不规律,之后2月份只来了一次例假,3、4、5月份没有来例假,腹部的疼痛持续到3月底。”

5.唐雪防卫过当吗?
不属于
唐雪在受到伤害,持刀自卫情况下,造成对方死亡,并没有想要杀死对方故意,虽然造成死亡结果,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家属还提到,唐雪与李某发生争执后,第一时间并未感觉到自己捅到了对方,“当时听人喊受伤出血,我才知道对方有人受伤,不确定是不是李某。20分钟公安就来了。直到(2月)9日晚上,我才从警方那里知道,李某已经死亡。”
丽江反杀案退伍女兵: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没想故意伤害
“我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没有想要故意伤害他。造成这个后果也不是我想要的。我会很坚强地面对,希望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张明楷教授认为:从被侵害者或者防卫方的角度来说,由于正当防卫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而不是在侵害结果发生之后制止不法侵害,所以,需要将正当防卫造成的实际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危险)进行比较,而不可能仅将不法侵害已经造成的损害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
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除了考虑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外,还需要考虑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损害,以及不法侵害者在有可能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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