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委书记、检察长谈多人与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与已满12岁未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 有可能不是强奸吗?
(24)如何判决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幼女?
与不满十二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无论幼女是否发育成熟,都是强奸,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祁东县公职人员与不满十二岁女孩被多人强奸,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没有查清女孩到底是不是十二岁。那么,与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四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有可能不是强奸吗?
答案是肯定的
1、刑法对强奸罪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检察院为什么会纠结女孩是否超过十二岁?
那么,检察院、包括检察长为什么还纠结女孩是不是超过十二岁呢?还对强奸犯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呢?
原因就是,检察院认为,强奸犯在和女孩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不明知女孩十四岁以下,因此,可能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所以,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构成强奸犯罪,必须主观和客观都符合强奸罪特征,主观上有强奸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才会构成犯罪。
因此,检察长才认为:“法律上规定,与未满12岁的女孩发生关系,一律属于强奸;对于已满12岁未满14岁的,要看是否存在“明知”。”
没有那个强奸犯和幼女发生关系后,承认自己明知道是幼女,他们会千方百计辩解自己不知道女孩是幼女,从而想逃避法律制裁。本案的强奸犯,确实差一点逃避了法律制裁。
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出现过个别案例,女孩身材高大、发育成熟,让被告人误认为超过14岁。
3、关于和已满12岁不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号规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7号》宣布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这个两个司法解释。
4、《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1)未满十二岁,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构成强奸罪。
(2)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四岁,如果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必须确有证据合理依据证明嫌疑人不知道是幼女。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如果一律认定为犯罪,也不符合主客观一致标准。
5、如何判断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幼女
所有判断,都应该建立在证据支撑基础上,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都必须有证据支持。
(1)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2)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3)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接近成年人。
也就是说,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四岁的被害人,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幼女,所有,检察院持谨慎态度,对嫌疑人不批捕,也有法律依据。
但是本案,被害人不满十二岁,因此,必须按照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独家|祁东县委书记、检察长谈多人与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案
澎湃新闻记者 蒋格伟
2019-11-25 16:3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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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委书记 杜登峰
就湖南衡阳市祁东县“多人与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案,11月22日,祁东县委书记杜登峰、祁东县检察院检察长蔡艺先后接受澎湃新闻(www..cn)独家专访,回应舆论关注的焦点。
澎湃新闻: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这个案子的?
杜登峰:11月16日晚上,周婷(该案受害女孩,周婷为化名)家属在新浪微博发布《一个父亲的血泪控诉》网帖后,我开始注意到这个案子。当晚,就连夜联系(祁东县委)政法委书记,要求政法委书记联系公安局长和检察长了解分析案情;18日晚,我又调度公安,要求及时掌握未予批捕的几名犯罪嫌疑人位置,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
蔡艺:周婷案事发到前几日,我一直在外学习,直到网上出现舆情,我才赶回单位。
祁东检察长 蔡艺
澎湃新闻:为何先期对部分涉案人员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杜登峰:在开县委常委会时,我对检察院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据检察院的情况介绍,首先批捕的两个,一个是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卖淫;一个是当时以周婷身份证(未满12岁)为法律依据,以涉嫌强奸罪批捕的。在批捕第三个犯罪嫌疑人邹某(备注:系县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中心职工)时,邹某的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周婷的年龄存疑的相关证据,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是确实存在可疑。
蔡艺:这个案子严格说是两类案子,一类是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卖淫案;一类是涉嫌强奸罪。其中强奸罪,又涉及到多个案子。在两类案子里,受害人只有周婷一个。这起案子的批捕是公安陆续过来提请的,第一个批捕是在10月21日,第二个是在11月13日。收到第三个公安的提请审查逮捕的材料是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是邹某。
法律上规定,与未满12岁的女孩发生关系,一律属于强奸;对于已满12岁未满14岁的,要看是否存在“明知”。据我所知,在检察院审查过程中,邹某的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周婷年龄存疑的材料,综合公安材料里的邹某供述,称周婷进房间后自行洗澡,且邹某向公安机关出示了一张周婷自行洗澡的照片,证明不是在醉酒状态下发生关系;另外,邹某供述,周婷在回答邹某问她“是否成年”时,答复为“已成年”。
澎湃新闻:如果你是主办检察官,你对邹某等人会不会批捕?
杜登峰:我也是学法律的,周婷目前的身份证、出生证明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不管周婷是否满了12岁,她肯定是小于14岁的,邹某的律师在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推翻周婷未成年的前提下,我个人觉得检察院是应该批捕的。
蔡艺:这个假设我不怎么好回复你。
澎湃新闻:这起案子在批捕与不批捕之间,是否有外力干涉?
杜登峰:我们正在深挖此案是否顶风作案、是否涉黑涉恶、是否涉及毒品、是否有组织体系,绝不能有“漏网之鱼”。
蔡艺:据我所知,当时不予批捕的决定,并没有受到外力干涉。其实逮捕或不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处理。
澎湃新闻报道后的11月19日晚,衡阳市检察院正式撤销祁东县检察院对邹某等人不予批捕的决定。也是在19日晚,祁东县检察院决定对邹某等人进行批捕,当晚,祁东县公安局将批捕人员全部逮捕。
澎湃新闻:下一步,就该案本身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将会开展哪些工作?
杜登峰:目前,涉案的两名公职人员已经被“双开”。县纪委监委已成立专案组,迅速启动问责追责程序,重点查处该案中是否有党员干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和充当“保护伞”。
11月20日晚上,祁东县委常委会已经定调,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督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依法快查、快移、快诉、快判,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尽快形成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保持震慑效应。
蔡艺:下一步,检察院暂时不想对周婷是否满了12岁的年龄问题去更多的纠缠。衡阳市纪委驻衡阳市检察院纪检组就祁东县之前对周婷案中不予批捕的情况启动追责,目前,处于对案情初核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