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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越趋复杂,担保的运用也更加频繁,同时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利益,反担保这种担保形式也随之产生。因此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概念
反担保,也称为求偿担保,它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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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种类有求偿抵押、求偿质押和求偿保证三种。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反担保主要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业务中采用。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此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作迂回,并使之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连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也即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才能产生反担保。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之中,在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中不能产生反担保。 一、反担保的成立所需条件 ①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② 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③ 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④ 需符合法定形式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二、反担保的效力范围 反担保的效力范围,是反担保人对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范围,即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因此,除当事人在反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费用,如运费、汇费等;前面支出款额的利息;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如质物的保管费用,拍卖费用等。 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有偿担保中(如对外担保)担保人要求被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属于追偿权,因此,反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及于该部分债务。当然,反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反担保的从属性 反担保从本质上说也是担保,担保具有从属性,所以反担保也具有从属性。反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不成立。理解反担保的从属性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① 本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当然无效 反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自然无效,就如无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一样。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反担保合同不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② 主合同无效并非是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的唯一原因 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当担保合同的效力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独立于主合同时,或担保合同中约定有见索即付或者见单即付条款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因此,此时只有当担保合同无效才会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 ③ 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和过错对因无效担保已经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④ 需符合法定形式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首先,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即主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反担保合同关系。 依据《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有过错,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部分的1/2。 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反担保人比照以上两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四、反担保合同无效时的民事责任承担 反担保从本质上说也是担保,担保具有从属性,所以反担保也具有从属性。反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不成立。理解反担保的从属性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① 本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当然无效 反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自然无效,就如无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一样。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反担保合同不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② 主合同无效并非是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的唯一原因 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当担保合同的效力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独立于主合同时,或担保合同中约定有见索即付或者见单即付条款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因此,此时只有当担保合同无效才会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 ③ 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和过错对因无效担保已经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④ 需符合法定形式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五、反担保保证期间何时开始计算 主流观点: 目前的主流判决认为:反担保又被称作求偿担保,是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实现追偿权的一种担保,保证人代偿后才享有对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保证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相关典型判例: 案例1:(2013)民申字第1578号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欣融公司于11月 案例2: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苍晓刚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担保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66号 裁判意见: 四川高院认为:反担保的主债权是担保人向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的向反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反担保债务80万元没有约定履行期间,考虑到保证期限的设置是为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宜以反担保债务80万元债务最终确定之日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即自2012年9月19日起算两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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