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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债权债务 > 典型案例 > 离婚伪造债务 虚假诉讼会受到什么处罚?

离婚伪造债务 虚假诉讼会受到什么处罚?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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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我和老公离婚,他一个朋友拿着他一张借款50万的借条,说是夫妻双方的借款,让我还钱,这个人我根本不认识,我老公也没有借过他的钱,后来查明是他和我老公是朋友,临时打的借条,想帮我老公分财产的。
请问,他这种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他拿的借条,是你们离婚时,为了分财产写的,根本不是真实的条件。你老公和他的朋友,属于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
一、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会受到什么处罚?
1.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会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〇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3.离婚时,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如果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会被判刑。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判断是否虚假诉讼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三、除了借贷虚假诉讼外,还有哪些虚假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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