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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会核准该死刑判决吗?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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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死刑核准制度变化
(55)死刑核准程序
  1979年 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0年至198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决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
  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复核权下放。
  1983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1991年至1997年 最高人民法院分4次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6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7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我国死刑大幅度减少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死刑人数大幅度减少,某国际组织估计,我国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后,死刑人数下降了七成。死刑罪名现有46个,之前判死刑最多的盗窃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强迫卖淫罪都不再判死刑,而保留死刑的罪名中,也严格限制死刑,基本上,贪污罪受贿罪已经不判死刑,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防利益的死刑,和平时期基本不会适用,因此,判处死刑的,也就32个。
死刑大幅度减少。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第113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

3.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

4.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

5.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

7.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2.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4.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25.故意伤害罪(第292条)

26.强奸罪(第236条)

27.绑架罪(第239条)

28.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侵犯财产罪(1个)

29.抢劫罪(第263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30.暴动越狱罪(第317条)

31.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贪污贿赂罪(2个)

35.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

36.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8.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9.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40.投降罪(第423条)

41.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42.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4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6.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三、孙小果能上诉吗?
不能,因为再审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孙小果不可以上诉。

四、本案会核准死刑吗?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55)核准死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孙小果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实施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决定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孙小果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姜启波表示,对极严重的性侵儿童罪犯判处死刑。
看来,孙小果很有可能被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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