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
最高法:司法裁判保护善人善举,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最高法指出,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应通过司法裁判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正面倡导公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
最高法评上树摘果坠亡案:不保护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案情显示,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
项目。吴某某系该村村民,其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
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又有村民将吴某某送往市区医院治疗,吴某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
死亡。吴某某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某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法院认为,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事故发生后,某村委会亦未怠于组织救治。吴某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某村委会对吴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最高法指出,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
最高法表示,本案再审判决明确对吴某某的不文明出行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改判吴某某对坠亡后果自行担责,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潘杰补充表示,游人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暗刷流量”
合同无效案、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等五案,则通过司法裁判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从反面引导公民树立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最高法:保护善人善举
另一起典型案例显示,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
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河南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认为,孙某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在郭某林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某物业公司对郭某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指出,一段时期以来,“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于媒体报道,公众良知不断受到拷问和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和忧虑。
本案中,好心人孙某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地阻止,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本案判决好心人不担责,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
最高法进一步指出,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自愿赡养老人
继承遗产案、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等三案,通过司法裁判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从正面倡导公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形成中华儿女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