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阅览了您关于此次性侵养女案的回答。
您建议修改立法,放宽强奸入罪的取证环节。
我作为一个有感情有血肉的人,很理解您的观点和建议。
但是,结合所学知识,您有没有考虑过未成年子女或女学生会诬陷自己的养父、教授的情况?
【如电影《狩猎》】我的意思不是说因为放宽入罪标准后这些诬告的出现就否定您的观点。我是想咨询您一下,作为一个法律人怎么权衡这类问题?任何一次立法的修改都会向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倾斜……有时,为了公正的结果我们修改本来公正的规则(书面意义上),甚至有矫枉过正之嫌。
我平常学习时,总是辩证的看待问题,导致自己难以有一个能说服自己的观点取向,感觉这也对那也对。
例如此次案件,一方面我觉得这个案件实在恶劣,但另一方面考虑到这是个案,会不会现行的规则在广泛治理的层次上是良好的呢?
况且最近新闻中也曝光了一些因强奸罪含冤入狱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他们也很可怜……我说了这么多,不是为了反驳您,就是想问问您,作为一个研习法律的人,可能考虑问题的方面很多,您是怎么取舍并最终得出自己的见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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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性侵养女 为什么查处那么艰难?
不是警察不作为,是我们国家《刑法》规定不合理,取证太难。
养父性侵养女,老师性侵学生、上级性侵下属、甚至亲生父亲性侵女儿,这样的案件很多很多,但是查处却非常非常少,一百个有三五个能够查处就很不错了。每年都要暴露出来几个教授性侵女生的事件,没有见过一个被判刑的。
为什么?
一、性侵案件取证非常艰难
性侵幼女、女性事件,《刑法》规定有强奸罪。
但是强奸罪定罪要求特别高,要求首先证明发生性关系,更重要的是,要证明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违反女性意志,女孩不愿意,女孩被强迫、威胁后发生的性关系。
首先,是否发生过性关系,证据就特别难取。
本案还比较好认定,因为女孩年幼,又有包括鲍毓明精液在内相关物证,有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即使鲍毓明否认和受害女孩发生过性关系,也能够证明鲍毓明和女孩发生过性关系。
但是,绝大多数案件,尤其是养父性侵养女、教授性侵女生等有从属关系的性侵案件,这些证据基本难以取到。
其次,证明违反女孩意志非常艰难。
如果当即报警,一般会认为违反女孩意志,如果事后报警,或者事情发生几个月数年以后报警,基本上难以证明违反女孩意志。如果女孩有被殴打的伤痕、衣服被撕烂、被威胁的录音、聊天记录,就可以证明,但是,这些证据,在有从属关系的强奸案件中,非常少。
再次,证明鲍毓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养女发生性关系,也很困难。此案有一些证据,其他案件,这些证据根本就没有。
二、刑法学家认识问题
大陆刑法学界认为,教授以不让考试及格,影响毕业威胁和女生发生性关系,养父以不给吃饭、不让上学、不给零花钱威胁和女孩发生性关系,上司以不能提职、不能转正、不能加薪、穿小鞋为由和女下属发生性关系,达不到女孩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程度,不构成强奸罪。所以才有这么多的教授性侵女生,养父性侵养女,上司性侵下属案件发生,受到刑法处罚却非常少。
三、《刑法》规定空挡
对于利用亲属、监护、教养、教育等关系,和下属、学生、养女、亲生女儿发生性关系的,除了强奸罪和猥亵外,没有适当的罪名。只能任由他们逍遥法外。每年暴露出来的教授性侵女生案件,银行高管性侵下属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
建议修改《刑法》,学习台湾地区做法,设立利用权势性交罪,对于利用亲属、监护、教养、教育等权势与之性交,或者猥亵,按照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定罪量刑,只有让他们坐牢,才能有效保护女生。
《中华民国刑法》第 228 条 (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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