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不是独立的刑种。
1.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所以,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罚。
2.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也可以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故意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也就是说,如本案,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可以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如本案,罪行极其严重,应该判处死刑。法院认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因此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不满十八岁和怀孕的妇女,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最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死亡的除外。
二、死缓后一般不会执行死刑
1.1979年刑法,规定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执行死刑。
《刑法》(1979年)第四十六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2.1997年《刑法》规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修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执行死刑的条件,从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到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到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可见死缓后执行死刑的条件越来越严格,一把情况下,不会再执行死刑。
三、死刑有严格的程序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最高法院可以核准、可以不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因此,死缓也是死刑,属于死刑的执行方式。对于 ,是改变了执行方式,仍然属于死刑,只不过宣告两年后执行,如果两年内不故意犯罪并情节恶劣,一般不会执行,会改成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基本上逃脱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