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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审查批捕应通知辩护律师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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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实施“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革,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认为,在“捕诉合一”机制下,逮捕的标准相应提高,检察官作出逮捕决定后则倾向于提起公诉,审查起诉的形式化可能会出现;检察官审查起诉的工作前移,对案件情况熟悉且掌握全面,审查起诉期限将会缩短,而与此同时,辩护律师在批捕阶段主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其知情权与检察官严重不对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也由于期限缩短而受到一定影响。

  对此,2019年全国两会,吕红兵将提交提案建议,切实维护律师在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执业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他认为,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建议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逮案件,应当立即通知辩护律师;建立听证审查制度,听取侦、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居中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将律师阅卷权提前至审查批捕阶段

  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吕红兵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拥有调查取证权的,但法律对此权利的规定并不明确,相对模糊,实践当中律师难以把握,往往认为有风险便不去行使”,吕红兵说。他建议,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来明确界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细化规定调查取证权行使方式,如自行调查和申请调查,并对调查取证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作出可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吕红兵认为,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时才有阅卷权,而此前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基本上是难以被告知,或虽被告知却也知之甚少,同时也缺乏具体案卷材料对所了解情况的支持。他建议应当明确将律师的阅卷权提前至审查批捕阶段,一方面可以发挥律师在审查批捕过程的辩护作用,使得检察官的审查批捕“兼听则明”;另一方面在审查起诉时有相对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对检察官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审查批捕“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吕红兵还建议,应当修法明确,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以及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把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作为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应有职责,并细化操作性程序,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强制性效力。

  此外,吕红兵认为,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应当由司法人员在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的逮捕请求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后方可作出。为此,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捕案件,应当立即通知辩护律师;建立听证审查制度,听取侦、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居中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同时,赋予辩护律师对报捕案卷的阅卷权,以使辩护人更多了解案情和证据,有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意见。通过对批捕环节的诉讼化制度改造,将封闭、单向的逮捕审查方式改革为开放式、亲历性的诉讼化模式,发挥律师的辩护功能,力戒偏听偏信、实现兼听则明,以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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