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判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判定

时间:2020-06-23 17:19:04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点论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犯罪对象:“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子。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来没有卖淫意思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的方法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4、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5、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
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可以拆开单独使用,也可以整体使用。如果既实施引诱卖淫,又实施容留卖淫,还实施介绍卖淫,即使犯罪对象不同,也只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一罪名,不数罪并罚。
7、如果容留幼女卖淫,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所以只能定容留、介绍卖淫罪。
8、既容引诱,又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应分别定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9、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卖淫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10、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刑事再审申诉
类型:司法程序 | 2024.10.12 14:06
侵占罪
类型:侵犯财产犯罪 | 2024.10.05 13:47
以结婚为目的骗钱算诈骗吗?
类型:侵犯财产犯罪 | 2024.10.05 06:19
担心构成非法行医犯罪
类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 2024.09.28 14:39
立即咨询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刑事和解协议书

    【合同文书】 ¥1.99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谅解赔偿协议

    【合同文书】 ¥3.99
  •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谅解书

    【合同文书】 ¥0.99
  • 律师事务所受理刑事诉讼案件批办单

    【合同文书】 ¥0.99
  • 刑事诉讼上诉状

    【合同文书】 ¥0.99
  • 刑事处分公证书

    【合同文书】 ¥0.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龚路明 律师

    专长: 企业合规、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交通肇事、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 王东洋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款担保、交通肇事、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赔偿、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刑事诉讼

    好评:
  • 闫美青 律师

    专长: 交通肇事、劳动人事、借款担保、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