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五万元,构成数额巨大,但因未隧,如果还有其它从轻处罚情节的话,可能在三年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
就可以申请暂于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严重疾病不能是自残自伤的罪犯,
而且如果保外就医时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则不得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此外,对于第一种情况,即罪犯犯有严重疾病的情况,需要由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此文件的开具单位必须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通过对这些证明文件的审批通过,方可交予监外执行。
当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
还应当及时收监执行。被告人已被判决多时,而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却浑然不知,
还就案件未及时公正处理到处控告、反映。此类情况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
暴露了某些司法机关在被害人告知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实践中,某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偏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的权利,
能依法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等权利,但忽视了被害人的告知权利,
尤其是对一案中有多名被害人的及时、完整被告知的权利。
某些基层法院的承办法官由于案件多、办案时间紧,
加上对被害人告知义务缺乏足够的认识,往往在案件宣告判决后未在当日或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
使得被害人或其家属不知晓案件的处理结果。
未告知或未及时告知被害人显然是错误的、违法的。
首先,不正确履行被害人告知义务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悖。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
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此处的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是指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在内的5种人。法律明文规定的,
司法人员就得严格地依法执行,不得有丝毫马虎或松懈,否则就是执法中的违法。
其次,不正确履行被害人告知义务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机关对被害人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就无法知道案件的诉讼进程,无法在诉讼中提出附带
民事诉讼或其他请求。
假如审判机关不依法向被害人告知或及时告知案件的判决结果,被害人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一概不知,也无形中剥夺或延迟了被害人的申诉权利。
第三,不正确履行被害人告知义务不利于刑事诉讼监督。
由于被害人不知晓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也就无法准确及时地开展申诉活动,
审判机关也就无法从申诉人提供的材料中发现法院的判决有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的确有错误,
也就无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检察机关也无法从被害人的申诉中获取线索,
对审判活动实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
第四,不正确履行被害人告知义务,拉大了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被害人由于被犯罪分子袭击,肉体、身心及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是无辜的受害者。
如果受害人或家属对案件的诉讼进程、审判结果不能得知,就会对司法机关产生不满情绪,
甚至以为有人徇私枉法。
综上所述,被害人告知义务不应忽视而应加强。正确的做法是各级司法机关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被害人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