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3月6日,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市场检查中发现中旗某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车体上粘贴“某广场火爆认筹中,年收益7%交1万抵2万内容”的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通过公交车车体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罚款10000元。
律师解读
对于某公交客运公司通过公交车车体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马丽娟律师、吴美佳律师对您进行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即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
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公交车成了城市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公交车车体广告也应运而生。当其载着车体侧面、后面的广告高频率往返于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告效应特别强烈。中旗某公交公司在公交车车体上粘贴“某广场火爆认筹中,年收益7%交1万抵2万内容”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
行政法律责任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公交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罚款10000元。
本案中某公交公司在公交车体粘贴了房地产广告中法律禁止的关于“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广告语,该广告语对购房者产生了诱导性购买欲望,使购房者对该商场的商铺产生了广告宣传中承诺的预期。当购房者无法实现预期时就会找到房地产公司讨说法,如果购房者人数较多,双方矛盾无法协商解决,有可能引发诉讼或者上访事件。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该不法广告宣传后及时制止该宣传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况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处罚的做出于法有据。公交公司作为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者应该对公交公司代理发行的广告应进行发布前的谨慎合法性审查。若公交车车体广告不合法时,不仅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还会误导群众,导致矛盾纠纷隐患。它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因此公交公司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有义务防控不合法信息通过公交车车体广告进入群众生活范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